退休时出生日期的核定

 以下是我在网上百度出来的退休时出生日期相关规定,可感觉还是混乱。疑问一:〔1993〕8号规定的“凡启用了身份证的,在办理职工退休手续时,应以职工身份证记载的出生日期为准”和(1999)8号规定的“当本人身份证与档案记载的出生时间不一致时,以本人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不是矛盾吗?疑问二:〔1993〕67号规定”按照职工管理权限与户口管理权限批准认定的出生日期“如何理解?疑问三:出现身份证和档案年龄不一致的情况下,〔1993〕8号和(1999)8号还有没有效力??(我的情况是,单位工资比较稳定,职工都不愿早退休。到底该怎么核定,使标准一致,职工满意?)
网上百度出的规定如下:
原劳动部办公厅《关于核定职工退休年龄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3〕8号)规定:“关于企业办理职工退休是以档案中历史记载的出生时间为依据,还是以职工身份证,户口本记载的出生日期为依据

的问题,我们认为,在启用身份证以前办理职工退休手续时,原则上应以职工原始档案中记载的出生日期为准;《中华人民共和国身份证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身份证条例实施细则》发布以后,凡启用了身份证的,在办理职工退休手续时,应以职工身份证记载的出生日期为准”。
原劳动部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办理职工退休手续时认定出生日期问题的复函》(劳办函〔1993〕67号)规定,对于执行中发现居民身份证与本人档案记载的出生日期不一致的,应会同职工本人常住户口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进行查证、核实,按照职工管理权限与户口管理权限批准认定的出生日期作为计算年龄和户口登记的依据,查证材料归入本人档案;对于需要更改居民身份证的,要抄送职工常住户口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按有关规定办理。
  1999年3月,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文对职工出生日期作出了新的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规定:“对职工出生时间的认定,实行居民身份证与职工档案相结合的办法。当本人身份证与档案记载的出生时间不一致时,以本人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要加强对居民身份证和职工档案的管理,严禁随意更改职工出生时间和编造档案。”

  今后,各地在办理职工退休手续时,应当按照劳动保障部新的规定,对职工的身份证和职工档案同时进行严格审核,确保职工的退休年龄准确无误。

第一,国家文件的发布,一般来说,是后面的文件覆盖前面的文件,所以,关于认定职工出生的时间,应该按照劳社部发(1999)8号文件规定办理,而不是根据(劳办发〔1993〕8号)文件规定办理,
第二,文件的发布单位也有很大关系,(劳办发〔1993〕8号)是劳动部办公厅发布的,其法律效力低于劳社部发(1999)8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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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4-05-13
去劳动局问一下吧,打12333咨询追问

我如果拨打12333是当地的劳动局接电话吗?当地劳动局有点不作为,因为地方小,熟人多不得罪人。

追答

按法律规定办理,得罪什么人?

追问

好的,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