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3年参战伤残军人安置政策 我是79年2月入伍参加过自卫还击战的,因公伤残军人,请问有

1983年参战伤残军人安置政策
我是79年2月入伍参加过自卫还击战的,因公伤残军人,请问有政策安置吗?

一个因战五级残疾军人回答你:
本人就是82年受重伤、83年转业安置的野战军工兵,从1979年到我退役期间我的所有的战友
(包括参战和非参战),80年代安置是按照规定,只要是“革命残废军人“的均是得到转业安置的待遇(特等、一等革命残废军人是得到退休待遇),而单位(其时机关安置不如企业福利、薪资条件好,安置到机关那并不是最好的运气)。当然也有“革命残废军人”不要安置的,是安置到单位的就是一年领取一次“保健金“,而没有安置的就是在乡“革命残废军人”,每月领取数量与在职(安置)数额一致的抚恤金。
至于特等、一等“革命残废军人”(现在的一级、三级残疾军人)是不予安置的(属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直接得到退休待遇。当然也有一等“革命残废军人”本人要求工作,而单位有适宜岗位安置的、会得到转业安置。
其规定就是国务院、民政部的文件《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1999.12.13发布、已经废止),其规定是:
四、退出现役的士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作转业安置:
(一)服现役满10年的;
(二)服现役期间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
(三)服现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被评为二等、三等伤残等级的;
(四)服现役未满10年,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四)项情况的;
(五)符合退休条件,地方需要和本人自愿转业的。
五、退出现役的士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作退休安置:
(一)年满55岁的;
(二)服现役满30年的;
(三)服现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被评为特等、一等伤残等级的;
(四)服现役期间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并经驻军医院诊断证明,军以上卫生部门鉴定确认的。追问

因你是战残,民政部门说84年以后,《兵役法》出台后,因公才能安排,我想找84年前的有关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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