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法学派的流派关系

如题所述

所谓法学流派,实际上是古今中外的法学家在对法进行定义的过程中,因研究方法、研究角度、视野宽窄等的不同,对法做出了不同的定义。与社会法学派向对应的主要法学流派主要包括自然法学派、综合法学派、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
自然法学派更强调法的正当性,即立法、司法、执法,以及法律制度、法律理念本身是否符合最广大人类的普世价值观,认为在实然法之上还有一个更高的标准,即应然法,凡是不符合应然法的实然法都不是真正的法,即“恶法非法”;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则更强调法的来源,认为凡是由法定立法权的立法机关依据法定的立法程序制定出来的法,就是真正的法;而缺失对立法权正当性、立法程序正当性、实然法本身正当性的考量,所以是“恶法亦法”,如德国法西斯的《消除人民痛苦法》。
社会法学派更强调法对社会的作用和影响,他首先承认法是社会的产物,社会的发展决定了法的发展,但同时强调法对社会能动反作用。认为能够在社会生活中产生作用,即实现立法目的和对人力社会有积极推进作用的法就是真正的法,反之就不是真正的法。我国《继承法》实施之时,虽然将女儿列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但是当时在我国很多地区,女儿的继承权是根本无法得到保证的;所以继承法将女儿列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的规定,在社会法学派看来,就不是真正的法律,仅仅是纸面上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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