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工作单位不给签劳务合同,而是强迫与中介公司签,这样合法吗?

目前我与中介找工作,却被所谓劳务输出公司牵着鼻子走。要我与他们(劳务输出公司)签三个月试用合同后,再与劳动单位签三个月的试用合同。这样一前一后的折腾就是要我们试用半年,这个合理、合法吗?作为想工作的我真是想不通,个人也没有办法去申诉!

这家劳务公司本身就违反了《劳动合同法》,因为《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只要您签了合同了,肯定您手里得有一份,如果三个月工作下来,人家也继续用您了,而且您感觉工作也合您的心意,就无所谓了,如果三个月下来劳务公司与您解除了所谓的试用合同或者您对工作不称心,就去当地劳动仲裁去告他们,您肯定胜诉。

参考资料:劳动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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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09-12-25
试用期是和整个劳动合同期限相关的,不能只签试用合同。另外,如果你是劳务派遣的话,你和真正用工的单位没有法律关系,不存在试用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