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婚姻有纠纷 男方家庭不让我带小孩回娘家,我该怎样做保护我做母亲的权利

如题所述

  属于家庭问题,如果不想离婚,协商解决。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四条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第三十六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第三十七条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第三十八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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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6-04-22
  1、孩子是夫妻共同的,和孩子在一起,是自己的权利,或者带小孩回娘家,是正常的事。如果不行,就只好报警。
  2、婚姻有纠纷 ,男方家庭不让带小孩回娘家,假如回娘家居住,值得考虑。孩子是夫妻共同的,和孩子在一起,是自己的权利,也是对方的权利,带回娘家居住,也影响了对方的权利。
  3、婚姻有纠纷,可以互相理解和沟通。如果婚姻走到了尽头,就协商离婚。看孩子跟着谁。本着有利于孩子身心的发展着想。
第2个回答  2016-05-2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
第三十八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第四十八条 对拒不执行有关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

因此,探望权是法庭授予无生活监护权的父母一方的、对其子女进行经常性看望的权利。通常情况下,只有在法庭审理案件后认为进行探望会严重危害子女的身体、精神、道德或感情的健康时,才会拒绝授予无生活监护的父母一方探视权。就先与对方协商,如协商不成,持法院离婚判决书到法院起诉,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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