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方因无子女离异,再婚后也没生育无子女,但婚后男方有一子女,这种情况可不可以再领养或过继?
过继子女的条件是无子女,有抚育的能力,未患不应当收养的疾病,年满30周岁。《收养法》第六条规定,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无子女;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四、年满三十周岁。
但是女方没有自己所生的孩子呀?男方离异有一个女儿,这种情况女方可不可以收养妹妹的孩子?
不可以,现在你老公的孩子就是你的,不存在自己没生孩子这回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