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其属于宗教活动场所,符合法律规定。
依据《宗教事务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宗教活动场所包括寺观教堂和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寺观教堂和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的区分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制定,报国务院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设立宗旨不违背本条例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当地信教公民有经常进行集体宗教活动的需要;有拟主持宗教活动的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宗教规定的其他人员;有必要的资金,资金来源渠道合法;布局合理,符合城乡规划要求,不妨碍周围单位和居民的正常生产、生活。
扩展资料:
宗教活动场所的相关要求规定:
1、宗教团体的成立、变更和注销,应当依照国家社会团体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登记。宗教团体章程应当符合国家社会团体管理的有关规定。
2、设立宗教院校,应当由全国性宗教团体向国务院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或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宗教团体向拟设立的宗教院校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
参考资料来源:中央人民政府-宗教事务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