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体良专门给体罚列举症状如下:
1.体罚事实上是一种凌辱,是一种残忍的行为;
2.如果盛行体罚,而孩子对鞭打习以为常,教育就难以起到作用;
3.如果儿童在幼年时期遭受体罚,长大后往往更难以驾驭;
4.体罚只能造就奴隶的性格,而不能培养雄辩之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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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罚,指对未成年人身体进行的责罚,特别是造成身体上的疼痛,具体可以表现为打屁股、打后背、打手心、罚站、罚跪等。
体罚可以是对罪犯施行的一种正式惩罚,如鞭笞,也包括对肉体的伤害(肉刑)。是古代社会中常见的刑罚。在世界上还存在,如实行沙里亚法规的伊斯兰国家对盗窃处以砍手的刑罚和新加坡的鞭笞。
监狱中的犯人或羁押中的嫌疑人也可能遭到狱警或同监人员的体罚。这些被认为是侵犯了被体罚者的人权,不属于合法行为。
对未成年人的体罚有两个来源:家庭内部(如来自父母)和教育机构(小、初、中等教育的教师)。
在世界各国都历史悠久。中国过去有“不打不成器”、“棒下出孝子”的说法,西方过去谚语亦有“spare the rod, spoil the child”(省了棍子,惯了孩子)。
常见形式为用手脚殴打,用器物殴打、罚站、顶砖、罚跪、饿饭、罚劳动或身体运动、掌掴或令儿童自掴。广东的现代家庭较常用鸡毛帚子(藤条)训斥和恐吓孩子,故有“藤条炆猪肉”(粤语)比喻此类体罚。
造成明显身心伤害的体罚,不论来自父母或教育人员,均会被视为虐待儿童的犯罪。但世界各国对后果不大的体罚看法则有不同。有些欧洲国家禁止一切形式的体罚,其他国家则默许许父母进行轻微体罚(例如用手掌拍打屁股、手掌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