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民办教师是我国经济困难、师资力量严重缺乏的条件下形成的一支中小学教师队伍,他们撑起了农村教育的一片蓝天,为我国教育事业特别是农村教育事业做出了巨大的历史性贡献。
对于原民办教师身份的界定,国家有关部门文件是很清楚明了的。如教人【1992】41号文件《与进步改善和加强民办教师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指出,民办教师是我国特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中小学教师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国农村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的一支重要力量。
1997年的国办发【1997】32号文件《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民办教师问题的通知》明确指出,民办教师是我国中小学教师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长期以来,广大民办教师为发展我国农村教育事业做出了重大贡献。
这不仅肯定了民办教师的身份,是中小学教师的重要组成,同时也肯定了广大民办教师对我国农村教育事业中做出的重大贡献。
在解决民办教师问题上,国家全面贯彻实施了“关、转、招、辞、退”的方针,一部分民办教师通过招和转解决了待遇问题,但是,有一部分被辞退的民办教师,在待遇问题上始终没有更好地解决,虽然目前不少省份针对辞退的民办教师实行了教龄补贴的政策,除了广东省补助标准比较高以外,其余省份一般都是一年教龄大约补贴几元、十几元、多的在二十几元不等,说实话,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物价水平的上涨,这一点教龄补助已经不能满足基本生活的需要,民办教师希望提高教龄补助,改善生活待遇,应该说这是符合客观实际的一种正当的要求,国家有关部门应该给予正确的看待。
对于民办教师关于提高教龄补助标准的诉求,应该给予正确看待。一方面,他们确实为我国教育事业特别是农村教育事业做出来了贡献,这是理性给予的,这也体现了公平正义的价值取向,另一方面,他们要求提高教龄补助标准的诉求,也是对他们付出和贡献的一种认可和肯定,因为一个人做出来了贡献,只有得到了国家和社会的认可,才能真正符合人生价值的两个方面,即贡献和索取,一个方面缺失了都无法体现出人生价值的全部内容。
综上所述,我们看出,民办教师关于提高教龄补助标准,改善生活状况的要求,符合公平正义的价值取向,也体现着人生价值的两个方面的内容,应该给予正确看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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