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对失信人员惩罚有哪些规定?

如题所述

一、法律规定对失信被执行人的惩戒措施有哪些

(一)法院发出限制高消费令,禁止部分高消费行为。

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限制高消费后,不得有以下以其财产支付费用的行为:

1、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2、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3、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4、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5、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6、旅游、度假;

7、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8、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9、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高消费行为。

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限制高消费后,禁止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财产实施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

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

方式:

一般由申请执行人提出书面申请,经人民法院审查决定;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决定。

(二)法院采用具有执行联动效应的失信被执行人制度,向有关单位定向通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由受通报单位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对失信被执行人施以信用惩戒。

1、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其他方式曝光。

2、限制在发展和改革部门办理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和备案。

3、限制在国土、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产权转移、权属变更等手续。

4、限制在住建部门办理工程项目规划审批。

5、限制开展工程招投标业务。

6、限制在金融机构贷款、办理信用卡。

7、限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商登记。

8、限制发行公司债券。

(三)失信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不得担任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

依据:

1、《公司法》第146条

2、《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第4条

方式:

1、最高人民法院向相关部门推送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相关部门在其管理系统中记载限制高消费和实施其他信用惩戒措施等内容的名单信息,或者要求受监管各企业、部门、行业成员和分支机构实时监控,进行有效信用惩戒。

2、执行法院认为有必要对被执行人采取执行联动措施的,应当制作协助执行通知书或司法建议函等法律文书,并送达有关部门。

(四)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被执行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方式:

1、执行法院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或由申请执行人直接向公安机关提出控告,追究被执行人的刑事责任。

2、申请执行人提起自诉。

二、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情形有哪些

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1、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2、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3、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4、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5、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6、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三、失信被执行人的还款方式

1、法院途径:即和执行法官联系,把费用给法院,由法院再给付对方,给付完毕,法院就会根据你方的申请,撤销你的黑名单

2、债权人途径: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经申请执行人确认履行完毕;再向法院申请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消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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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21-10-15
一、法律规定对失信被执行人的惩戒措施有哪些
(一)法院发出限制高消费令,禁止部分高消费行为。
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限制高消费后,不得有以下以其财产支付费用的行为:
1、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2、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3、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4、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5、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6、旅游、度假;
7、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8、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9、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高消费行为。
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限制高消费后,禁止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财产实施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
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
方式:
一般由申请执行人提出书面申请,经人民法院审查决定;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决定。
(二)法院采用具有执行联动效应的失信被执行人制度,向有关单位定向通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由受通报单位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对失信被执行人施以信用惩戒。
1、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其他方式曝光。
2、限制在发展和改革部门办理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和备案。
3、限制在国土、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产权转移、权属变更等手续。
4、限制在住建部门办理工程项目规划审批。
5、限制开展工程招投标业务。
6、限制在金融机构贷款、办理信用卡。
7、限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商登记。
8、限制发行公司债券。
(三)失信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不得担任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
依据:
1、《公司法》第146条
2、《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第4条
方式:
1、最高人民法院向相关部门推送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相关部门在其管理系统中记载限制高消费和实施其他信用惩戒措施等内容的名单信息,或者要求受监管各企业、部门、行业成员和分支机构实时监控,进行有效信用惩戒。
2、执行法院认为有必要对被执行人采取执行联动措施的,应当制作协助执行通知书或司法建议函等法律文书,并送达有关部门。
(四)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被执行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方式:
1、执行法院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或由申请执行人直接向公安机关提出控告,追究被执行人的刑事责任。
2、申请执行人提起自诉。
二、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情形有哪些
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1、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2、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3、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4、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5、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6、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三、失信被执行人的还款方式
1、法院途径:即和执行法官联系,把费用给法院,由法院再给付对方,给付完毕,法院就会根据你方的申请,撤销你的黑名单。
2、债权人途径: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经申请执行人确认履行完毕;再向法院申请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消除。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2个回答  2023-11-14
国家对失信人员采取的惩罚措施主要包括:
1、限制乘坐交通工具,例如飞机、高铁等。失信人员被限制乘坐交通工具的期限根据其失信行为情节的轻重而定。
2、限制购买豪华消费品及不动产。失信人员被限制购买豪华消费品及不动产的期限同上。
3、限制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高管及董监高职务。失信人员被限制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高管及董监高职务的权限直至其信用修复。
4、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失信人员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影响其在金融、征信等领域信用的评估。
5、追究相关法律责任。失信人员的失信行为涉及到法律问题的,将依法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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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个回答  2022-03-23

国家发改委:多部联合奖惩合作备忘录拟作出修改

国家发改委:多部联合奖惩合作备忘录拟

为提高制度建设质量,促进依法行政,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开展了全委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就拟废止和修改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公开征求意见,其中涉及联合奖惩备忘录等多部政策文件的修改。

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海关总署印发《关于对海关高级认证企业实施联合激励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发改财金〔2016〕2190号)

删除第四条“激励措施、共享内容及实施部门”第(二)项“发展改革部门支持措施”中的“18.重大项目稽查中,对于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专项稽查过程中,可适当减少抽查比例。”

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安监总局印发《关于对安全生产领域守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激励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发改财金〔2017〕2219号)

删除第二条“激励措施、共享内容及实施单位”第(一)项“发展改革部门支持措施”中的:“6.重大项目稽查中,对于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可适当减少抽查比例。”

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交通运输部印发《关于对交通运输工程建设领域守信典型企业实施联合激励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发改财金〔2018〕377号)

【原文】第二条“激励措施及实施单位”第(二)项“发展改革部门支持措施”中:“20.在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稽察、中央财政性建设资金投资安排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价格执法检查活动中,对守信主体适当减少随机抽查的比例和频次。”

将第二条第(二)项中的20修改为:“20.在中央财政性建设资金投资安排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价格执法检查活动中,对守信主体适当减少随机抽查的比例和频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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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个回答  2022-06-15
失信被执行人,是指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俗称老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条: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第二条:被执行人具有本规定第一条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情形的,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期限为二年。被执行人以暴力、威胁方法妨碍、抗拒执行情节严重或具有多项失信行为的,可以延长一至三年。

失信被执行人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或主动纠正失信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删除失信信息。本回答被网友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