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赔偿案件当事人要求恢复原状,法院能不能直接判赔偿金

行政赔偿案件当事人要求恢复原状,法院能不能直接判赔偿金

行政赔偿案件当事人要求恢复原状,法院不能直接判赔偿金,从物权保护的角度出发,以恢复原状的请求权在本案中是否有利于纠纷的实质性解决。我国《物权法》第三十六条规定,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的,权利人可以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此种损害既包含对财产减损的意思,例如把墙撞塌一半,也包含对财物无故添加造成的损失,例如在别人的白墙上涂鸦。在实务中遇到物权损害纠纷,一般要首先考虑恢复原状请求权,而后才考虑采用侵权赔偿请求权。在请求权基础的检索规则中,物权法上的请求权较之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更特别,对其他请求权更有影响力,这样的话,在一般情况下基于物权上的请求权较之于侵权行为而发生的请求权,应优先予以考虑。
通过恢复原状物权请求权来保护自身利益的纠纷,一旦当事人在法官释明后仍坚持主张恢复原状请求权的,此请求不仅不能使纠纷得到实质性解决,而且从物权保护的目的以及公平原则而言,其亦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当遇到这种情况下,如何引导当事人正确行使诉权,在各类请求权中检索合适的请求权予以主张,做到切实保障自身利益,这是需要认真考虑的事情。正是基于此,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是主要以金钱给付为内容,较之于物权请求权中的恢复原状是解决类似纠纷较为简单、直接的方式。在处理类似案例时,法院可以向原告释明,恢复原状请求权不能完全保护自身的物权利益,抑或会导致自身不经济、不利益,抑或损害公共利益以及法律的正当性,可以转向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保护自己的权益,通过要求以金钱赔付为主要内容的具体诉讼请求,用以弥补自己的损失。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中的金钱给付包括两部分,即物的重置成新价或者替代物的价值与物损毁期间所支持的必要费用。
  通过引导从恢复原状请求权转向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保护自己的权益,以金钱赔付等方式保护自己的物权利益,可获得如下效果:
  一是可以减少后续产生纠纷的可能。一旦判决要求被告恢复原状,在质量、数量、形状上,当事人双方很可能在恢复原状的请求上难以达成一致,从而发生新的纠纷。在些种情况下,也不利于彻底化解矛盾。
  二是在被告不主动履行的情况下,具有可执行性,便于法院执行。就恢复原状民事责任而言,如果法院作出判决责令加害人于一定期限内修复被损坏的有体物,加害人不主动执行法院这一判决,法院不可能强制加害人主动修复该物,最终仍要通过金钱赔偿责任方式来替代给付。因此,基于特别情景、条件或者原因,通过金钱赔付的方式保护物权不仅能实质性解决纠纷,而且增强可执行性。
  三是通过金钱赔付等方式保护物权可以有效的督促侵权人自行消除不法。如果一旦侵权行为是持续性的,那么给付金钱的金额亦应是持续性的,以持续性的金钱给付可以督促当事人自行消除自己的侵权行为以避免自身的不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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