缓刑人员不能去的场所

缓刑人员不能去的场所

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禁止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管制执行期间、缓刑考验期限内进入以下一类或者几类区域、场所:〈br〉
(一)禁止进入夜总会、酒吧、迪厅、网吧等娱乐场所;〈br〉
(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禁止进入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场所;〈br〉
(三)禁止进入中小学校区、幼儿园园区及周边地区,确因本人就学、居住等原因,经执行机关批准的除外;〈br〉
(四)其他确有必要禁止进入的区域、场所。〈br〉
活动范围是固定的就是所居住的市或县,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缓刑的考察机关为当地公安机关,只要考察机关批准是可以离开的,但通常是不会批准的。
缓刑期间规定: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必须遵守下列规定:(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2)按照规定定期向执行缓刑的机关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3)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4)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缓刑的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判决确定之日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时间,不能折抵缓刑的考验期限。〈br〉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br〉
(一)犯罪情节较轻;〈br〉
(二)有悔罪表现;〈br〉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br〉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br〉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br〉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br〉
《关于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适用禁止令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条 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禁止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管制执行期间、缓刑考验期限内进入以下一类或者几类区域、场所:〈br〉
(一)禁止进入夜总会、酒吧、迪厅、网吧等娱乐场所;〈br〉
(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禁止进入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场所;〈br〉
(三)禁止进入中小学校区、幼儿园园区及周边地区,确因本人就学、居住等原因,经执行机关批准的除外;〈br〉
(四)其他确有必要禁止进入的区域、场所。〈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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