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户口有残疾证低保一年领多钱

如题所述

低保对象资格的认定,是根据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家庭财产状况来核定申请对象是否符合低保条件。

低保七大误区

误区一:年老就可以办低保

有些人认为年纪大了,没有劳动能力了就可以申请救助,可以办理低保。根据《婚姻法》有关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的义务。然而,有些人把法律规定应该承担的赡养义务推向政府,希望通过办理低保来规避子女的赡养义务。事实上,低保是生活救助,并不是养老金。只有法定赡养人确实无力赡养父母或赡养能力弱,无法保障父母的最基本生活,且父母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我区低保标准才能申请低保。

误区二:残疾了就可以办低保

有些人认为自己残疾了,失去了劳动能力就可以享受低保。低保对象资格的认定,是根据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家庭财产状况来核定申请对象是否符合低保条件。

根据《婚姻法》有关规定,夫妻之间有互相扶养的义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的义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虽然有些人因残疾失去了劳动能力,但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可支配收入高于低保标准,或家庭财产情况不符合有关规定也不能享受低保。但是对“无业重度残疾人”的低保有单独规定,所以不再此列之中。

误区三:生病了就可以办低保

低保家庭大多是重病、重残家庭,但不是所有家庭只要家庭成员生病,就会导致家庭贫困。

低保不是医疗保险也不是医疗救助,虽然家庭成员生病会给整个家庭带来心理和经济上的影响,但家庭其他成员有具有劳动能力,为家庭提供生活来源支持,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可支配收入仍高于低保标准,这样的家庭也不能享受低保救助。

误区四:没有固定工作就可以办低保

有人认为自己家庭中没有固定从业人员、没有固定的收入来源,就能申请低保。申请低保时,家庭收入核算的是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规定期限内的全部可支配收入。

主要包括:工资性收入,指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现金发放的劳保福利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家庭经营净(纯)收入,指从事生产、经营及有偿服务活动和农副业生产所得(包括可以折合现金的实物收入);财产性收入,如社区分红、转租承包土地经营权,出租或出让房产等收入;转移性收入,指国家、单位、社会团体对居民家庭的各种转移支付和居民家庭间的收入转移。包括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离退休金、退职退养生活费、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土地征用补偿和安置费等。

误区五:办上低保就可以享受一辈子

有些人被纳入低保保障后,就认为自己能够享受低保一辈子。低保是解决困难居民基本生活的一项救助政策,不是“养懒汉”,不是长期的社会福利,低保实施动态管理,坚持“应保尽保、应退尽退”原则。

当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低于低保标准时,纳入低保救助;低保家庭应定期如实申报家庭人口、经济状况变化情况,当家庭经济生活状况不再符合低保条件时,应及时退出低保保障。

误区六:车辆、房产及存款,只要自己不说就查不出来

有些人认为个人名下的房产、车辆和银行存款情况只要自己不说,申请低保的时候就查不出来。目前低保审核机制采取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第三方评估核查和街道入户调查三管齐下的方式确保公开、公平和公正。

其中,申请社会救助家庭必须书面委托授权民政部门通过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平台对其家庭成员有关情况进行核查,目前,申请社会救助家庭成员名下的车辆、船舶、工资、金融资产(银行存款、股票、基金等)、工商注册等情况均可实现核查,隐瞒家庭状况不仅通不过低保审核,还会被纳入社会救助不诚信名单,根据情节严重程度1-3年内不再受理其低保申请。

误区七:骗取、冒领、私分低保金,不是什么大事

有些人认为骗领、冒领、挪用、私分低保金被查出后把钱退回就可以,不是什么大事。按照《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9号)规定,截留、挤占、挪用、私分社会救助资金、物资的,由有关部门责令追回;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服务的,由有关部门决定停止社会救助,责令退回非法获取的救助资金、物资,可以处非法获取的救助款额或者物资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低保八个疑问

1.低保政策国家层面的现行政策依据有哪些?

目前,国家层面关于低保的政策依据主要有《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国务院令第271号)、《国务院关于在全国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国发〔2007〕19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45号)、《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民发〔2012〕220号)等政策法规。

2.在申请低保时哪些收入可以不计入家庭收入?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国务院令第271号)第二条规定,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全部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包括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者抚养人应当给付的赡养费、扶养费或者抚养费,不包括优抚对象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的抚恤金、补助金。《国务院关于在全国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国发〔2007〕19号)规定,在核算申请人家庭收入时,申请人家庭按国家规定所获得的优待抚恤金、计划生育奖励与扶助金以及教育、见义勇为等方面的奖励性补助,一般不计入家庭收入,具体核算办法由地方人民政府确定。《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做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6〕70号)规定,“十三五”期间,在农村低保和扶贫对象认定时,中央确定的农村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暂不计入家庭收入。同时,《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第十条规定,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的认定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按照上述要求,各地大都结合当地实际,制定了具体的低保申请家庭收入核算办法。具体情况请咨询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3.低保信息是否联网?低保号怎么查询?低保证丢失怎么办?低保人员死亡停发金时间是当月还是次月?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第十三条规定,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人口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及时决定增发、减发或者停发最低生活保障金。根据《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国务院令第271号)、《国务院关于在全国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国发〔2007〕19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45号)等文件精神,低保的申请、审核、审批等具体经办事宜由县级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按照上述规定,关于低保信息查询、低保证丢失、低保金停发时间等问题,请咨询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4.异地是否可以办理低保?人户分离怎么申请?

关于异地、人户分离等情况申请低保,《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民发〔2012〕220号)第十一条规定,申请人或者其家庭成员的户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按以下方式办理:(一)在同一市县辖区内,申请人经常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的,根据市县人民政府的规定,申请人凭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出具的未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证明,可以向经常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二)户籍类别相同但家庭成员户口不在一起的家庭,应将户口迁移到一起后再提出申请。因特殊原因无法将户口迁移到一起的,可选择在户主或者其主要家庭成员的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户籍不在申请地的其他家庭成员分别提供各自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出具的未享受低保的证明。(三)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分别持有非农业户口和农业户口的,一般按户籍类别分别申请城市低保和农村低保。

5.低保对象、特困人员能否同时领取临时救助?

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国发〔2014〕47号)规定,临时救助是国家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的救助。对象范围分为两类:一是家庭对象。包括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和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二是个人对象。指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突发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困难,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个人。

因此,无论是低保对象还是特困人员,如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或者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都可以申请临时救助。

6.取消低保的原因有哪些?因为加入合作社被取消低保合规吗?民政部是否规定哪些疾病可以享受低保?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第十三条规定,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人口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及时决定增发、减发或者停发最低生活保障金。《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民发〔2012〕220号)第四条规定,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是认定低保对象的三个基本条件。加入合作社、是否患疾病以及患何种疾病等,不是申请或退出低保的必要条件,与能否享受低保没有必然联系,但由此带来的家庭成员、家庭收入或者家庭财产变化等情况,则可能影响能否享受低保或低保金的额度。具体情况请咨询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6.因病致贫是否可以申请低保?

《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民发〔2012〕220号)第四条规定,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是认定低保对象的三个基本条件。是否患疾病以及患何种疾病等,不是申请低保的必要条件,与能否纳入低保范围没有必然联系,但由此带来的家庭收入、家庭财产变化等情况,则可能影响能否纳入低保范围。具体情况请咨询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7申请低保中的“家庭”是指什么?

根据民政部印发的《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试行)》(民发〔2012〕220号)相关规定,“家庭”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包括:(一)配偶;(二)父母和未成年子女;(三)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本科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四)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人员。

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有:(一)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二)在监狱、劳动教养场所内服刑、劳动教养的人员;(三)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根据本条原则和有关程序认定的其他人员。具体认定办法,请咨询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8.子女有楼有车,父母是否可以享低保?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第九条规定,国家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给予最低生活保障。《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45号)要求:各地要根据当地情况,制定并向社会公布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具体条件,形成完善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认定标准体系。同时,要明确核算和评估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人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的具体办法,并对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履行相关法定义务提出具体要求。

根据上述法规政策,在认定低保对象收入、财产时,如果子女和父母共同生活,子女的房屋和车辆应视为家庭共同财产;如果父母和子女没有共同生活,子女应对父母尽赡养义务,赡养费应计入家庭收入。家庭收入、财产状况均符合当地低保政策规定,可以纳入低保范围;不符合的,不应纳入低保范围。当地有关家庭收入、财产认定的具体办法,请咨询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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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21-02-05

如果是领残补或低保补助的话,农村的需要自己到镇上或乡里的民政部门领取。农村是每年一领的,有时会按季度领取,但多数是每年一领的。城镇的就会方便一些,只需要拿着低保存折或残补存折到指定的银行领取就可以了。城镇的是每月一领的。如果是办理残疾证就要到县或市的残联办理,而低保要到所在地的社区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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