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国家赔偿后是否还可以提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A是某公安局的职员,在行使公务时因使用方法不当,致使行政相对人B死亡。B的近亲属因A行使公务方法不当,向某公安局提出国家赔偿的请求。此时本地人民检察院也以过失致人死亡的罪名向本地人民法院提出公诉。请问此时B的近亲属是否可以提出附带民事诉讼?

不可以。A的行为是职务行为,国家已经赔偿,不可以再要求行为人赔付,但并不是说A没有赔付责任,国家在国家赔偿后是要向行为人A追偿的,此时刑事附带民事的原告就是检察院了,而不是被害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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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5-11-10
  按实际情况,只要符合附带民事诉讼的情形的,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九十九条 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第2个回答  2009-12-28
可以,在这里,A所属的公安局应该负相应的行政赔偿责任,行政赔偿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违法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国家依法向受害人赔偿的制度。
而民事责任由A在承担了相应的刑事责任后,再向被害人家庭承担的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这两种责任有不同的承担主体,所以B的近亲属可以提出国家赔偿责任后再提出附带民事诉讼。
第3个回答  2009-12-28
不可以
第4个回答  2009-12-28
不可以,国家已予以赔偿,不能要求双份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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