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行为无效和撤销的法律效果

如题所述

一、行政行为被宣布无效后的法律后果:
(一)行政主体通过该行为从行政相对方获得的一切均应返还相对方;
(二)所施以相对方的一切义务应予取消;
(三)给相对方所造成的实际损失,应予赔偿。
二、行政行为被撤销的法律后果:
(一)行政行为自被撤销之日起失去法律效力,撤销的效力可追溯到行政行为作出之日;
(二)行政行为的撤销是因为行政主体过错引起的,由此造成相对方的一切实际损失应由行政主体予以赔偿。
三、行政行为撤销的条件:
①行政行为合法要件缺损。合法的行政行为必须具备三个要件:主体合法、内容合法、程序合法三者缺一不可。
②行政行为不适当。不适当的行政行为也是可撤销的行政行为。
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四、构成行政行为无效的条件:
1、行为主体有重大明显违法情形。如:行政行为的行为主体不具备行政主体资格;
2、行政行为内容存在重大、明显违法;
3、行政行为程序上存在重大明显违法或极不正当,违反最低限度的程序规定;
4、行政行为形式上存在重大明显缺陷。
五、行政行为撤销和无效的差别是什么?
行政行为无效,是指行政行为因为明显、重大违法导致至始至终不产生法律效力。而行政行为的撤销是指已经生效的行政行为因为查出有一般违法情形而由有权给予撤销并使之失去法律效力。
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
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但不撤销行政行为:
(一)行政行为依法应当撤销,但撤销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二)行政行为程序轻微违法,但对原告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的。
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需要撤销或者判决履行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
(一)行政行为违法,但不具有可撤销内容的;
(二)被告改变原违法行政行为,原告仍要求确认原行政行为违法的;
(三)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判决履行没有意义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 
申请人对两个以上国务院部门共同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依照行政复议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可以向其中任何一个国务院部门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共同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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