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债的关系上的义务群。

如题所述

【答案】:在相对法律关系,尤其是合同之债的关系中,民事义务的类型比较丰富,当事人通常要承担以下类型的民事义务:
(1)主合同义务,即直接决定民事主体之间交易类型的民事义务。如买卖合同之债关系中,出卖人交付标的物并移转标的物的所有权,买受人按照约定数额支付标的物价款,这就分别是出卖人和买受人的主合同义务。主合同义务又称为主给付义务,通常需要基于当事人特别约定才能产生。
(2)从合同义务,即辅助主合同义务实现债权人交易目的的民事义务。如买卖合同中出卖人按照约定或者交易习惯向买受人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从合同义务又称从给付义务,其产生除了可以依据当事人之间的特别约定,还可以基于交易习惯,也属于约定义务。
(3)附随义务,即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交易习惯产生的民事义务。附随义务通常并非给付义务,大多不是请求权指向的对象,但是附随义务中的协助义务等可以作为给付义务,成为请求权指向的对象。附随义务属于法定义务。
(4)间接义务,又称为不真正义务,是法律要求民事主体谨慎对待自己利益的民事义务。如买卖合同中非违约方在对方违约时应该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即属此类义务。间接义务并非给付义务,不是请求权指向的对象,违反间接义务带来的损失由义务违反者自己承受。间接义务属于法定义务。
上述义务群是合同法乃至债法的核心问题。现行合同法以主给付义务为规范对象,基于诚实信用原则,由近而远,逐渐发生从给付义务,以及其他辅助实现给付利益及维护对方人身和财产上的利益为目的的附随义务,组成了义务体系。现代合同法的发展,在一定意义上可以说是合同关系上义务群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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