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税在开采销售或移作自用时单一环节一次征收对吗

如题所述

      大家对我国矿产资源的了解还是比较多的,包括能源矿产:比如天然原油、天然气、煤等;金属矿产:比如黑色、有色金属;非金属矿产:含矿物类、岩石类、宝玉石类;水气矿产:比如二氧化碳气等四种气体、矿泉水;盐:包括元素盐、天然卤水、海盐。水资源税只是在部分省进行试点。
      资源税的征税范围是有选择性的,对列举的五大类资源征收,没有列举的不征,在我国领域及管辖的其他海域开发应税资源的单位和个人是纳税义务人,注意进口矿产资源不征、中外合作开采石油企业合同期满后征。除规定情形外,水资源税的纳税人为直接取用地表水、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包括直接从江、河、湖泊(含水库)和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
      这里简单说一下资源
      税的一些特点
      :
      征税环节:
      资源税是绝对的单一环节征税,仅在出厂销售或移作自用时一次性征收,批发、零售、进口环节均不征。不同于增值税的多环节征收,以及消费税主要在生产销售、委托加工、进口环节征收;
      “价内税”
      :
      也就是说以含资源税、不含增值税的价格作为计算资源税、增值税的计税依据;
      计税方法:
      从价计征资源税时,资源税在开采销售环节与增值税重叠计征,与从价计征的消费税一样,属于一价两税,从量计征资源税的,以销售数量为资源税的计税依据,与增值税无关;
      视同销售:
      资源税视同销售的认定范围要比增值税广,与消费税基本一致。将应税产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产品的,移送环节不纳资源税;用于连续生产非应税产品、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捐赠、偿债、赞助、集资、投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利润分配等,均视同销售,正常缴纳资源税。

      下面说一说资源税的税收策划准绳:税法进行了准确的规定:纳税人、纳税环节、税率、计税方法、计税依据、应纳税额的计算等,在税收筹划中一定要以税法规定为准绳,不能超越界线。
      一般情况下资源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从价定率征收的计税依据,计税销售额的确定:纳税人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不包括增值税税额。计税销售额包括应税产品实际销售的销售额和视同销售额(前面已列明),应纳税额=(不含增值税)销售额×适用税率。
      从量定额征收的计税依据,课税数量的确定与开采数量无关:凡直接对外销售的,按实际销售数量。凡自产自用的(包括用于非生产项目和生产非应税产品),按视同销售的自用数量。应纳税额=课税数量×单位税额。
      水资源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般取用水,应纳税额=实际取用水量×适用税额;疏干排水,应纳税额=实际取用水量×适用税额;水力发电和火力发电贯流式(不含循环)冷却取用水,应纳税额=实际发电量×适用税额。
      准绳一:
      避免两“从高适用”。
      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提供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的,从高适用税率。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同一税目下适用不同税率应税产品的,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应税产品的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提供不同税率应税产品的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的,从高适用税率。
      准绳二:
      避免或适用税局核定应税产品销售额。
      当销售额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或者有自用应税产品行为而无销售额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按下列方法和顺序确定其应税产品销售额:
      A、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产品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B、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产品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C、按后续加工非应税产品销售价格,减去后续加工环节的成本利润后确定;
      D、按应税产品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1-资源税税率);
      E、按其他合理方法确定。
      准绳三:
      避免重复征税,特殊情况下应纳税额的确定。
      外购应税产品购进金额、购进数量的扣减:
      A、纳税人外购应税产品与自采应税产品混合销售或者混合加工为应税产品销售的,在计算应税产品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时,准予扣减外购应税产品的购进金额或者购进数量(差额核定);当期不足扣减的,可结转下期扣减;
      B、核算要求,纳税人应当准确核算外购应税产品的购进金额或者购进数量,未准确核算的,一并计算缴纳资源税;
      C、凭证要求,纳税人核算并扣减当期外购应税产品购进金额、购进数量,应当依据外购应税产品的增值税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或者其他合法有效凭据;
      D、销售额的核定:
      前
      后税目一致、税率一致,
      外购原矿+自采原矿→混合为原矿销售、外购选矿+自采选矿→混合为选矿销售的,销售额=混合后的销售额-外购原矿或者外购选矿产品的购进金额,销售数量=混合后的销售数量-外购原矿或者外购选矿产品的购进数量。
      前后税目不一致、税率也不一致
      ,外购原矿+自采原矿→混合为选矿产品销售的,准予扣减的外购应税产品购进金额(数量)=外购原矿购进金额(数量)×(本地区原矿适用税率÷本地区选矿产品适用税率)。
      准绳四:享受
      免征规定。
      开采原油以及在油田范围内运输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的原油、天然气免征;
      煤碳开采企业因安全生产需要抽采的煤成(层)气免征;
      对青藏铁路公司及其所属单位运营期间自采自用的砂、石等材料免征资源税。
      准绳五:享受
      减征规定。
      减征20%的,从低丰度油气田开采的原油、天然气;
      减征30%的,高含硫天然气、三次采油和从深水油气田开采的原油、天然气,从衰竭期矿山开采的矿产品;
      减征40%的,稠油、高凝油;减征50%的,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2022年的“六税两费”中,该减征50%的政策得到延续,自2014年12月1日至2023年8月31日,对充填开采置换出来的煤碳,资源税减征50%。
      准绳六: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决定的减税或者免税项目: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纳税人开采共伴生矿、低品位矿、尾矿。
      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同一应税产品同时符合两项或者两项以上减征优惠政策的,除另有规定外,只能选择其中一种。
      准绳七:
      不缴纳水资源税的情形: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从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取用水的;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用水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为配置或者调度水资源取水的;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进行临时应急取用(排)水的;为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临时应急取水的;为农业抗旱和维护生态与环境必须临时应急取水的;
      准绳八:
      水资源税税收减免,规定限额内的农业生产用水,免征水资源税;取用污水处理再生水,免征水资源税;除接入城镇公共供水管网以外,军队、武警部队通过其他方式取用水的,免征水资源税;抽水蓄能发电取用水,免征水资源税;采油排水经分离净化后在封闭管道回注的,免征水资源税;财政税、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免征或者减征水资源税情形。

      准确计算
      资源税应纳税额锦囊五策:
      策一:
      对征税对象是原矿还是选矿的区分:纳税人以自采原矿直接销售,或者自用于应当缴纳资源税情形的,按照原矿计征资源税;纳税人以自采原矿洗选加工为选矿产品销售,或者将选矿产品用于应当缴纳资源税情形的,按照选矿产品计征资源税,在原矿移送环节不缴纳资源税;对于无法区分原生岩石矿种的粒级成型砂石颗粒,按照砂石税目征收资源税。
      策二:
      属于战略资源的适用法定税率,比如:原油、天然气、中重稀土、钨、钼等;其他应税资源适用幅度税率。水资源税适用定额税率,税率规则有:地下水税额要高于地表水;超采区地下水税额要高于非超采区;严重超采区的地下水税额要大幅高于非超采地区;对超计划或超定额用水加征1~3倍;对特种行业从高征税,例如:洗车行业;对超过规定限额的农业生产取用水、农村生活集中式饮水工程取用水从低征税。
      策三:
      资源税适用从价计征为主,从量计征为辅的
      征税方式
      ,地热、砂石、矿泉水、天然卤水可以选择从价计征或从量计征,其他应税产品统一适用从价计征。
      策四:
      运杂费用的扣减,计入销售额中的相关运杂费用,凡取得增值税发票或者其他合法有效凭据的,准予从销售额中扣除。相关运杂费是指应税产品从坑口或者洗选(加工)地到车站、码头或者购买方指定地点的运输费用、建设基金以及随运销产生的装卸、仓储、港杂费用。
      策五:
      天然气等气体、自来水、热水、居民用煤炭制品适用9%的低税率;

      最后强调一定要遵守税局的征收管理哦!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同增值税基本一致,按结算方式定,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日,自用应税产品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移送应税产品的当日。纳税期限:按月或者按季申报纳税的,应当自月度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缴纳的,可以按次申报缴纳。纳税地点:矿产品的开采地或者海盐的生产地缴纳资源税。海上开采的原油和天然气资源由海洋石油税务管理机构征收。
      纳税人取用水资源的当日为水资源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自纳税期满或者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生产经营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征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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