杀婴和溺婴体现了以( )为本位的儿童观

如题所述

杀婴和溺婴体现了以社会为本位的儿童观。

社会本位的儿童观是人类先祖在文明之初就认识到儿童对于社会发展的重要作用,因此当时的人类普遍重视儿童。但必须指出的是,古人之所以重视儿童,是因为儿童是社会、氏族或国家的财富,是家族传承和繁衍的工具,是未来的劳动力和资源。

儿童并不是作为独立个体、社会成员受到尊重,他们隶属于父母的私有物,任何权利甚至最基本的生存都得不到保障。

所谓儿童观,就是对儿童的认识、看法和观点。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儿童在人类社会中应享有的地位与权利;二是儿童期的意义、特点以及生长发展的形式与原因验。

中外古今,不同地域、不同时期具有不同的儿童观。在中国传统社会中,儿童被视为家庭和家族的隶属品,父母的私有财产,儿童没有自己独立自主的人格,是对长辈的依附关系。在古巴比伦时代、古希腊时代和古罗马时代,儿童被看作是上帝的仆役,在家庭和社会中没有独立的地位,甚至还处于受迫害的地位。

社会本位的儿童的利弊:

优点:社会本位论的论点打破了“人生来就天然地具有真善美品质”的这个看法,认为个人的发展都是后天社会化的结果。

缺点:在某些方面割裂了人的发展与社会的内在联系,一味强调个人发展是社会化的结果,而忽视了社会要求还必须通过个体的认知和内化,才能真正转化为个体的社会素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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