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刑法交付执行工作实施办法

如题所述

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决定逮捕,看守所不予收押的,应当出具书面材料,载明不予收押的理由和依据,并报告驻所检察室。驻所检察室应当严格法律监督,对不属于应当不予收押情形的,应当建议看守所予以收押。对患有严重疾病等可能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看守所在征求驻所检察室意见后,可以书面建议人民法院依法启动暂予监外执行审查程序。

法律依据:
《暂予监外执行规定》
第十五条监狱、看守所应当向罪犯发放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及时为罪犯办理出监、出所相关手续。
在罪犯离开监狱、看守所之前,监狱、看守所应当核实其居住地,书面通知其居住地社区矫正机构,并对其进行出监、出所教育,书面告知其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应当遵守的法律和有关监督管理规定。罪犯应当在告知书上签名。
第十六条监狱、看守所应当派员持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及有关文书材料,将罪犯押送至居住地,与社区矫正机构办理交接手续。监狱、看守所应当及时将罪犯交接情况通报人民检察院。
第十七条对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暂予监外执行的申请,看守所可以将有关情况通报人民法院。对被告人、罪犯的病情诊断、妊娠检查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鉴别,由人民法院依照本规定程序组织进行。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