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寺负责查案吗

如题所述

1. 大理寺不是寺庙,而是古代重要的官署名,负责刑狱案件的审理,是全国最高的法律机构。
2. 大理寺与刑部、都察院合称三法司,刑部负责受天下刑名,都察院负责纠察,大理寺负责驳正。重大案件由三法司会审,初审以刑部、都察院为主,复审以大理寺为主。未经大理寺评允,诸司均不得具狱发遣。
3. 大理寺的审理案件,初期置有刑具和牢狱。弘治以后,只阅案卷,囚徒俱不到寺。大理寺由秦汉时期的廷尉发展而来,秦汉时期,廷尉作为中央最高司法官,位居九卿之一。
4. 南北朝北齐时期,廷尉改称大理寺,同时也不属于九卿之一,这表明大理寺职权和编制的扩大。此时,大理寺成为中央最高审判机关。隋唐时期,沿用了北齐的做法,使得大理寺一直成为中央最高审判机关。
5. 宋朝由于在皇宫中设立的审刑院,大理寺的职权有所下降,但是没有完全改变大理寺作为中央最高审判机关的事实。大理寺管什么?大理寺的职权是:平反全国刑名案件,与刑部、都察院为“三法司”。
6. 凡须三法司会勘的重大案件(斩、绞罪案),先经虚源绝刑部审明,送都察院参核,再送大理寺平允。大理寺的职权都有哪些?从隋起,大理寺的寺官各朝常设的都有:大理寺卿、大理少卿、大理寺丞、寺正、评事、主簿、录事、司直、狱掾或狱丞或司狱、司务等。
7. 大理寺卿是全国三大司法长官之一,正三品,掌握全国刑狱的最高长官。置大理寺的最初目的,是因为地方官员的司法权力过大,可自行勾决死刑犯人,造成不少冤假错案。为了使刑狱汇总,始置大理寺,作为复审机关。
8. 大理少卿是大理寺卿的副职,为大理寺的二把手。隋初为正四品上,炀帝时改为从三品。唐时为从四品上。北宋初为四品寄禄官,神宗元丰改制后设为正六品。明初为从五品,洪武二十二年升为正四品。清初满员大理少卿为三品,汉员为四品,后并定为正四品。
9. 大理寺丞分管大理寺的各项事务。唐时规定,寺丞分管中央各部门有地方各州的司法案件的复审。每位寺丞复审完毕的案件,要会同其他五位寺丞一裂此同署名(画押)才具有法律效力。其他寺丞若有不同意见,也要在画押时写明。
10. 寺正是大理寺下直接审理案件的官员,是审案官中品级最高的一种,掌审理具体案件或出使到地方复审案件。唐时还规定,若五品以上官、爵之人犯罪应处斩时,由大理寺正担任监斩官。
11. 评事清之前职责与寺正相同,均为司法官,清时只掌管本寺的章奏事务。隋时始置,为正九品。唐时为从八品下。宋元丰改制后为正八品。明朝升为正七品。清初为正四品,顺治十六年改为正七品,康熙六年升为正五品,九年复降为正七品。
12. 主簿掌本寺的印章、抄目、文书、簿籍及案件档案的建立等,相当于办公室主任兼总务。
13. 录事与主簿相类似的职责,品级比主簿低。
14. 司直掌奉命出使到地方复审疑难案件。若本寺的疑难案件,则可参与评议。
15. 狱掾或狱丞或司狱即大理寺的监狱长。
16. 司务明、清时置,从九品,掌本寺文件的出纳。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社会主义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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