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GB18483-2001

如题所述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防止饮食业油烟对大气环境和居住环境的污染,国家环保总局制定并实施了《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GB18483-2001)。该标准于2002年1月1日生效,旨在规范饮食业单位的油烟排放,确保空气质量。
饮食业单位的油烟排放需满足以下标准: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标准规定了饮食业单位油烟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和油烟净化设备的最低去除效率。
2. **规模划分**:饮食业单位按基准灶头数划分规模,分为小型、中型和大型。
3. **排放标准**:小型单位油烟最高允许排放浓度为2.0 mg/m³,净化设施最低去除效率为60%;中型单位最高允许排放浓度为2.0 mg/m³,净化设施最低去除效率为75%;大型单位最高允许排放浓度为2.0 mg/m³,净化设施最低去除效率为85%。

标准还规定了:

- **排放要求**:饮食业单位需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确保正常运行。
- **监测**:监测点应优先选择在垂直管段,避开烟道弯头和断面急剧变化部位。采样时间为单位正常作业期间,采样次数为连续5次,每次10分钟。监测排放浓度时,需将实测浓度折算为基准风量时的排放浓度。
- **其他规定**:排气筒出口段至少应有4.5倍直径的平直管段,排放方向应避开易受影响的建筑物。此外,油烟净化设施需通过国家认可单位检测合格。

新设立的饮食业单位应遵循"三同时"要求,即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现有单位需在标准实施之日起达标排放。未达标的单位应限期整改。
饮食业单位需确保油烟净化设施安装并正常运行,避免无组织排放。排放浓度需满足标准规定,且需通过监测确保达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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