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末修订法律馆修订大清民律草案遵循立法原则。
原则:采纳各国通行的民法原则。以最新、最合理的法律理论为指导。充分考虑中国特定的国情民风,确定适合中国风俗习惯的法则,并适应社会演进的需要。
结构:《大清民律草案》体例结构取自德国民法典,分为总则、债权、物权、亲属和继承五编,其中,前三编由修订法律馆起草,后两编由礼学馆起草。
大清民律草案是中国近代史上第一次民法编纂。其始议于光绪二十八年(1902年)。任命沈家本、伍廷芳为修律大臣,拟制定刑律民律。光绪三十年(1904年)设修订法律馆,专门负责拟订各项法律和专门法典,删订旧有法律、章程。改律之初,“以刑法为切要”。
内容特点:
民律前三编以“模范列强”为主。这三编的内容主要以西方各国通行的民法理论和原则为依据,对中国旧有习惯末加参酌,因而体现出明显的资产阶级民法的特征。民律后两编以“固守国粹”为主。根据民律草案的起草原则,涉及亲属关系和与之相关联的财产关系,以及继承方面的规定,均以中国传统为主,体现了浓厚的传统色彩。
从整体上说,法典在许多方面与中国实际严重脱节。但作为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民法典草案,对以后的立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民法典草案,体现了中国民法发展中的重大转折,开创了中国民法发展的新纪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