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房改造“五个不补”
①严重超过规定建筑面积的不补助。
②借贷资金超过5万元的不补助。
③工期超过6个月的不补助。
④房屋质量不达标的不补助。
⑤原危房不拆除仍用于居住的不补助。
危房改造对象认定:
①县级政府组织专业技术人员或委托专业鉴定机构对农户住房进行鉴定,鉴定为C、D级的纳入改造范围。
②已纳入易地扶贫搬迁、特困人员集中供养、地质灾害避险搬迁及其他住房补助项目的,连续2年且每年外出8个月以上、又无建房意愿的,自愿放弃政府补助不愿建房的,子女分户拆户拒不履行赡养义务、且子女有安全住房并能满足居住需求的,可不列入危房改造补助范围。
③对“有财政供养人员、购买商品房、有消费性汽车、登记为个体工商户或私营企业主”的“四类人员”不得纳入危房改造补助对象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