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来就已经丢了的手机,再丢一次,责任谁会更大?
——不赔,貌似说不过去!
——赔吧,赔多少合适,好像这个员工经济条件好像根本不能承担苹果6的高价格!哪怕是很少的一部分!
该员工的同事王女士介绍,她在酒店是一位热心员工,工资不高,家里经济条件一般,目前还有一个弟弟在上学,每年的学费都得让她支付一部分,如果要赔偿一部价值几千元的手机,承受不起。“期望这名冒领手机的顾客能够早日到酒店还手机,酒店也将表示谢意。”王女士说。
还是先看下事情的经过吧:
一名姬姓酒店会员在用微信支付用餐费用。姬姓顾客结完账刚走不远,当天值班的李丽发现收费台上有一部手机。因为当时没有其他顾客在,李丽误以为是这名刚结完账的姬姓顾客遗落了手机,连忙拿起手机追出去。
“这是您的手机吗?”面对李丽,姬姓顾客未说一声,从李丽手中拿起手机,直接坐上停在酒店前的车离开。
20分钟后,真失主急匆匆赶来,说刚才一部手机掉到这里了,李丽问其是什么手机,什么颜色。当真失主报出手机是iPhone6以及颜色时,李丽才发现自己大意了,刚才捡的手机还错了人,拨打手机则显示关机。老板得知情况后,连忙与李丽一起到神龙派出所报警。
1、员工李莉疏忽大意在先,明显的工作经验不足,责任自当无法开脱。
这个不是拾机不昧,而是工作责任和义务。
这样的事情在宾馆、酒店时常发生,宾馆、酒店也有比较成熟的处置办法,极少有被冒领的事情发生。而小李的情况虽然比较特殊,但是没有核对就把手机交给别人,明显的“经验不足”,好心办坏事,承担一定的责任也是应该的,这不是舆论道德绑架,亦不是失主道德沦丧。
2、冒拿手机者,如果查到,该当何罪?
这冒领者也真“够大胆”的,也够“大意”的,这样的公众场合基本有摄像头,找到应该是很容易的事!
这样的行为,虽然和行窃有区别,但是亦然已经构成犯罪!
《刑法》第二百七十条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3、失主索赔是否合理?
如果及时找不到冒领者,失主索赔,小李就有些冤枉了!
但是毕竟小他承当的酒店管理的角色,不赔是说不过去的。
总之,还是希望存有侥幸心理的人,冒领属于违法!另外,防人之心不可无,还是我们自己多个心眼,保护自己为妙!
现在的拾金不昧似乎已经不是一种美德了,而是成为了一种强制性完成的义务。
可是反过来思考一下,为什么好心成为了一种必需品,而小心却没有成为一种必需品呢?
我想这是一种不公平的价值判断。
1:为什么失主会丢?
这是一个最大的问题。
往往我们看到的表象就是:一个不小心就丢了。
可是不小心真的能作为借口吗?在我看来有时候丢东西就是一种不负责任的行为,即使人的一生之中难以避免。
更何况是手机这种非常重要,必须随身携带的物品,我们往往更加在意,也更加小心。
住在酒店,走的时候更加理所应当的检查自身携带的行李物品,而不是马马虎虎,冒冒失失。
所以,首先失主自身就要付很大的责任。
不管别人是否捡到,是否归还,都必须要为自己的这种行为买单。
2:拾金不昧是必需品吗?
在我看来,这是作为一种美好人格的必需品,却不是拿来道德绑架的必需品!
其实工作人员即使不还,恐怕失主也无从责怪,难道还非得逼你交出来吗?当然,我也并不是教唆大家捡到东西不归还,而是现在实在是看不惯这种,自己做不到,却非得逼着人家做的多好多好的事情。
我想这种对他人的强制,是对自己的放纵,纵容自己找借口,找理由。
3:错交手机就得赔偿?
照这个道理来说,那么如果我自己不归还,还得来一笔“错交费”?然后告诉失主我错交给了我自己?
这显然不合常理。
工作人员也绝对是一片好心,想要把东西物归原主。
毕竟做好事,是对自己人格的一种提升,一种进步。
可是好心办了错事,这里还不能称之为坏事,因为别人毕竟交了,没有私吞。
这错就必须捡到的人全部承担吗?难道“罪魁祸首”——失主。就不需要承担任何的过错了?
最大的根源永远不是别人,而是自己!
所以,这件乌龙,最好能够以手机正确归还来结尾。
否则,把责任全部怪罪到工作人员身上,或者全部赔偿要求工作人员出的话,实在也是太不公平了。
以后也就会出现类似于当初“扶不扶”的问题。
做好事”扶一把“被讹诈。
做好事”拾金不昧“给错了人,还要赔偿。那我干脆当做没看见,或者捡到了不还。
这样的以后,真的好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