扣除租赁激励的分录包括:会计处理、租赁资产的税务处理及税会差异分析、融资租赁的税务处理与税会差异分析。
1、会计处理:
在租赁期开始日,承租人应当按照成本对使用权资产进行初始计量。该成本包括下列四项:
(1)租赁负债的初始计量金额。
(2)在租赁期开始日或之前支付的租赁付款额:存在租赁激励的,应扣除已享受的租赁激励相关金额。
(3)承租人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
(4)承租人为拆卸及移除租赁资产、复原租赁资产所在场地或将租赁资产恢复至租赁条款约定状态预计将发生的成本。
2、税务处理及税会差异分析:
(1)在税务方面,对于属于经营租赁的,不需要确认租赁资产的计税基础。而是直接分期扣除租赁费用即可。
(2)会计方面,按照新租赁准则,除短期租赁和低价值租赁外,承租人会计处理不再区分经营租赁和融资租赁,需要在租赁开始日确认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
对于经营租赁发生的初始费用,税务方面可以在实际发生的年度按规定税前扣除或作为“长期待摊费用”分期扣除。
3、融资租赁的税务处理与税会差异分析:
(1)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以租赁合同约定的付款总额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租赁合同未约定付款总额的,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
(2)会计方面,对于融资租入固定资产,新租赁准则确认为“使用权资产”,以租赁合同约定的付款总额折现后现值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