辞退入职时隐瞒怀孕的员工,合法吗

如题所述

不合法,员工怀孕是其个人隐私,此不属于劳动者必须如实说明的内容,其有权不予告知,且怀孕是女性公民享有的基本权利,是基本人权。如果用人单位招聘员工所排除的条件违背基本人权和社会常理,是违反法律规定的,该条件是无效的,单位不能据此违法辞退员工。

《劳动合同法》第8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而怀孕不属于上一条所规定的范围。

扩展资料: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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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20-09-19

现如今,隐瞒自己怀孕的事实而入职的现象比较普遍。很多公司对于这种人的处理方法都是直接辞退,那么,对于这种隐瞒怀孕入职的,公司到底有没有权力直接辞退呢?下面一起来看看吧。

首先,女员工怀孕是她自己的个人隐私,也是法律赋予女性享有的基本权利,而且女员工是否怀孕也并不是劳动合同中必须履行的相关基础条件。所以,相关公司和单位要是以此来辞退员工的话,这种行为显然是违法的,是不符合规定的。

而且,一般来说,在员工入职的时候,公司都会安排进行体检,所以说,女员工是否怀孕是可以检查出来的。所以这个时候,相关单位是可以决定不录用的,要是因为相关体检机构的失误或者是该公司并没有严格体检的话,那么该公司就绝对没有权力来辞退怀孕女员工,因为这本来就是公司自己的失误。那么,还有一种情况就是女员工买通相关体检人员隐瞒自己怀孕事实,从而成功入职,这种情况公司是否有权辞退呢?

答案是否定的,公司依然无权辞退女员工。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是无效的。但是这里强调的是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条件。而女员工怀孕是属于自己的个人隐私,是法律赋予女性的基本权利。这并不是履行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条件,所以,相关单位如果以员工入职时隐瞒怀孕事实而辞退女员工的行为显然是违法的。

虽然隐瞒怀孕入职,公司没有权力辞退你,但是你会给上司一个不诚实的印象,这对于你在公司的未来并不好,所以还是希望大家能够诚实一些。不要隐瞒一些相关条件。

第2个回答  2018-07-26
不合法。怀孕问题不是法定的必须向单位报告的事项,入职时隐瞒怀孕不违法,企业不得以怀孕为由辞退员工。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3个回答  2021-03-05

第4个回答  2016-11-30
《劳动合同法》第8条规定“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这里强调劳动者需要如实说明的是“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
如果劳动者隐瞒的情况正是用人单位招聘员工必须排除的条件,如员工谎报学历或工作经历等与岗位密切相关的信息内容,则该劳动合同可视为员工以欺诈手段签订的劳动合同,自始无效,入职手续中有约定相关免责条款,单位就可以无偿辞退该员工。
而员工怀孕是其个人隐私,此不属于劳动者必须如实说明的内容,其有权不予告知,且怀孕是女性公民享有的基本权利,是基本人权。如果用人单位招聘员工所排除的条件违背基本人权和社会常理,是违反法律规定的,该条件是无效的,单位不能据此违法辞退员工。
即使是特殊岗位,如饭店招聘礼仪小姐、所需岗位需要经常出差,所需岗位劳动强度大等情况,虽说其怀孕与否对履行这些岗位职责直接密切相关,但出于妇女权益保护和反对就业歧视的更高法律诉求和出发点,这样做也是行不通的。
根据以上分析,正常情况下,当然不能违法辞退这种员工啦,而且产假待遇还得给她。
但是不是意味着处于“三期”(孕期、产假期、哺乳期)的女职工用人单位都不能辞退?一辞退就得给补偿金?她们就有尚方宝剑,可以为所欲为?答案当然是否定的。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的规定:劳动者有下列六种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这个规定是针对所有劳动者而言的,不论男女,也不论是否处于“三期”,劳动者只要有以上6个条款中的任一款行为,而且企业有充足的证据证明,一样可以给予无偿辞退!
综上,如果说你要合法又不想给补偿地辞退入职时隐瞒怀孕的女员工,单凭“入职时隐瞒怀孕”这唯一的理由是行不通的,法律是不会给予支持的。除非你有证据证明该女员工触犯了以上可以无偿辞退的条款规定。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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