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看不行,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公布办法有哪些新看点

如题所述

2016年,国家税务总局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进行了修订,自6月1日起施行。此次修订出现了什么变化?有哪些特点?
全国统一标准,公平公正
原办法将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又称税收违法案件“黑名单”)的对外公布标准分为两级,即税务总局、各省级税务机关。此次修订办法将全国标准进行统一,其中变化较大的有以下四类案件——
1.偷税案件:查补税款金额100万元以上,且任一年度查补税额占当年各税种应纳税总额10%以上;
2.逃避缴纳税款案件:欠缴税款金额100万元以上的;
3.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不设金额限制;
4.虚开普通发票案件:虚开普通发票100份或者金额40万元以上的,同时增加了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非法制造发票防伪专用品,伪造发票监制章的案件,不设标准限制。
增加救济措施,刚柔相济
一是在公布前,当事人已经缴清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的,税务机关只在案件公布信息系统中记录,不向社会公布该案件信息;二是公布后当事人能够缴清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的,从公告栏中撤出,并将情况通知实施联合惩戒的部门。
增加的救济措施一方面起到了促进当事人积极补缴税款的作用,另一方面给予当事人一次弥补过错的机会,体现了税收执法的刚柔相济。
信息永久保存,留下污点
增加了“案件信息一经录入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公布信息系统,将作为纳税人的信用记录永久保存”条款。不管对外公布与否、从公告栏撤出与否,案件信息不会从当事人信用记录中删除,将伴随当事人一生,税务机关会对当事人持续进行严格的税收管理。
体现了“黑名单”制度对税收征管的重要意义,同时也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不可或缺的一环,进一步增加针对税收违法活动的威慑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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