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金支票用途填写规定

如题所述

现金支票用途填写规如下:
1、现金支票有一定限制,一般填写“备用金”、“差旅费”、“工资”、“劳务费”等;
2、转帐支票没有具体规定,可填写如“货款”、“代理费”等。
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同样支票制度也适用汇票的有关规定,所以,只介绍针对支票不同于汇票的特殊规定。
支票的特征表现在:
1、支票是委付证券,但支票的付款人比较特殊,必须是有支票存款业务资格的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
2、我国的支票只有即期支票,支票无承兑制度。
支票的特点包括:
1 、使用方便,手续简便、灵活;
2 、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 10 天;
3 、支票可以背书转让,但用于支取现金的支票不得背书转让。
不记名支票又称空白支票,支票上不记载收款人姓名,只写“付来人”。取款时持票人无须在支票背后签章,即可支取。此项支票仅凭交付而转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第十七条
票据权利在下列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
(一)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二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二年;
(二)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六个月;
(三)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六个月;
(四)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三个月。
票据的出票日、到期日由票据当事人依法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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