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抛结论:不用负责任。
这里涉及两个比较容易混淆的概念,一是物权法律关系,二是侵权法律关系。
其实登不登记,过不过户,这是属于物权法律关系,汽车这种特殊的物品,交付表示完成物权的转让,登记公示以对抗善意第三人。不登记的话,在物权法上的后果就是一车可以多卖,最终只有登记了的善意人拥有物权,其他人只能拥有债权。
侵权责任讲究过错,简单说就是有过错就有责任,无过错则无责任。在交通事故侵权行为中,驾驶人是直接施加侵权行为的人,肯定逃不了责任(除非是职业行为,下面另说)。而车辆所有人,管理人,出借人等对车辆或司机可能拥有或多或少支配权的人,在交通事故中是否应负相应责任,则需要具体考量,这是交通事故案的疑难问题之一。
首先从最表层上看,车辆所有人、实际控制人、管理人等把车辆交给驾驶人时是否有过错,也就是有没有把车借给没有驾驶资质的人,有没有给车辆购买交强险,有没有把技术、质量不合格的车借给别人等等表面过错。
其次,考察车辆所有人、控制人、管理人等对该起交通事故是否具有原因力或控制力。这种情况比较少见,最容易理解的例子就是教练车上的教练,对车辆拥有控制力,即使他不是实际驾驶人,也应当承担责任。
再次,考量车辆所有人、控制人、管理人等对该次交通运输有没有营运利益。比如快递公司聘请的专职司机,如果在执行工作任务的过程中出的交通事故,快递公司对该次运输有营运利益,因此要承担赔偿责任。又比如现在很多大型货车都是挂靠在某些运输公司,每个月交一定的管理费,而实际是车辆所有人自己接单自己跑,挂靠的运输公司没有营运利益,因此不承担责任。
说了这么多,我们回到题主的案例。我不同意有答案说协议无效,合同无效就那几种情形,只要是当事人自愿订立,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都应当认为有效,免责条款应当要起到提醒的义务,并且不能片面加重对方责任,这里也不存在责任加重的问题。
如果题主没有上述的表面过错,也没有对事故的原因力、控制力,也没有对事故该次运输有营运利益,可以认定题主是没有责任的。
说的太深可能懂的人不多,估计又是一个没多少赞的回答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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