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公职人员都有哪些?

如题所述

国家公职人员包含:

依法履行公共职务的国家立法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中国共产党和各个民主党派的党务机关、各人民团体、事业单位。

依法履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工作、管理和使用公有财产的国有(集体)企业工作人员。

其他公职人员(但必须同时具备三点:1、单位是公有性质。2、本人为在编人员。3、依法履行职务)。

国家公职人员的概念内涵和外延,也在随时代和国家形势发展而不断变化。公职人员核心的东西是所谓的“公职”概念,“履行公职”这个概念非常广泛,核心词是“公职”,就把很多单位的人员都包含进来了;

比如政府序列以外的人员,如果他也是在履行公职,同时又占有编制,财政上负担他的工资福利,他就是公职人员。显然公职公职人员的范围要大于国家公务员。

扩展资料

国家公职人员犯罪主要有:

1、贪污罪

贪污罪是国家工作人员和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2、挪用公款罪

挪用公款罪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行为。

3、受贿罪

受贿罪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4、玩忽职守罪

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不正确履行或者放弃履行其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5、滥用职权罪

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故意逾越职权或者不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公职人员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国家公职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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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9-06-22
国家公职人员,是指各级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是行使国家权力.执行国家公务的主体。级别划分为,国家级正职和 中共中央总书记。
国家级正职(一级公职):
中共中央总书记,
国家主席
中央军委主席,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
国务院总理,
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
国家级副职(二级公职):
国家副主席,
中央军委副主席,
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
候补委员,
中央纪委书记,
中央书记处书记,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
国务院副总理,
国务委员,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省部级正职(三级公职):
(包括各个省级行政区的省委书记、省长、省政协主席、省人大常委会主席等、
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直辖市市委书记等。以及国家各部部长等)
中共中央纪委副书记,
中共中央、
全国人大常委会、
国务院、
全国政协下属部委行署室和事业单位(党组)正职领导人(如教育部部长、国家发改委主任)
(特殊规定的副职),
各人民团体(党组)正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正职领导人(如江苏省省长、北京市市长)
(特殊规定的副职),
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
国家正部级企业正职领导。
部队正军职干部(如四川省军区司令员、18集团军长)
省部级副职(四级公职):
(包括各个省级行政区的省委副书记、副省长、省人大常委会副主席、
省人大常委等;直辖市市委副书记等。以及国家各部副部长等,还有一些行政
级别是正厅但是必须要副部级来兼任的,一般认为那个单位是副部单位,如省
宣传部、组织部、纪委等必须由省委常委或者省委副书记任。)
中共中央纪委常委;
中共中央;
全国人大常委会、
国务院、
全国政协下属部委行署室和事业单位副职领导人
(党组成员)(如公安部副部长、国家体育总局副局长)和副部级机关(党组)正职
(如国家文物总局局长),各人民团体(党组)副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
(副书记、常委)人大、政府的副职领导人(如安徽省副省长、重庆市副市长),
省纪委书记,副省级城市党委、人大、政府的正职领导人(如南京市市长)
(特殊规定的副职),国家正部级企业副职领导,国家副部级企业正职领导,
副部级高校党政正职。部队副军职干部(如上海警备司令部副司令、31集团军副长)
厅局(地)正职(五级公职):
(以前叫地厅级,主要是地级市(各自治州)市委书记、市长、市人大主席、省级下属单位,如省公安厅厅长、国家各部下属单位,如外交部新闻司司长)
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直属部委行署室和事业单位的下属司局室正职(如外交部新闻司司长、教育部社会科学研究与思想政治工作司司长),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副部级机关(党组)副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人大、政府的直属机关和事业单位的正职(如河北省交通厅厅长,重庆市财政局局长),副省级城市党委(副书记,常委)、人大、政府的副职领导人(如宁波市副市长),纪委书记,各地市(设区)党委、人大、政府的正职(如苏州市市长),国有副部级企业的副职和正厅级企业正职领导,省署高校党政正职。部队正师职干部(如1军后勤部部长、34师政委)
注:以上为高级公职人员
厅局(地)副职(六级公职):
(地级市市委副书记、市委常委、副市长;
省级下属单位,如省委宣传部副部长、国家各部下属单位,如外交部新闻司副司长等,
还有一些行政级别是正处但是必须要副厅来兼任的,一般认为那个单位是副厅单位,
如市政法委,市宣传部、组织部、纪委等必须由市委常委或者市委副书记兼任。)
中共中央、
全国人大常委会、
国务院、
全国政协直属部委行署室和事业单位的下属司局室副职
(如外交部新闻司副司长、人事部人才流动开发司副司长);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人大、政府、直属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副职
(如黑龙江省建设厅副厅长、上海市文化局副局长);
副厅级正职(如南京市教育局局长、江宁区区长);
副省级城市党委、人大、政府下属机关正职,
地市(设区)党委、人大、政府副职(如苏州市副市长);
纪委书记,国有副厅级企业的正职和正厅级企业副职领导;
省署高校党政副职,大专正职;
部队副师职干部(如35师副政委、179旅旅长);
县处级正职(七级公职)
(包括县(县级市、区、旗等)委书记、(区)县长、(区)县人大、
(区)县市各单位局长,如市公安局、司法局等,还有厅级各单位下属,
如省公安厅X处,省委办公厅主任等)
中共中央、
全国人大常委会、
国务院直属部委行署室和事业单位的下属处室正职
(如农业部种植业管理司经济作物处处长);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人大、政府的直属机关和事业单位的下属处室正职
(如广东省科技厅农村科技处处长),副省级城市党委、人大、政府的下属机关副职
(如沈阳市卫生局副局长、浦口区副区长),
各地市(设区)党委、人大、政府的下属单位正职(如扬州市劳动局局长),
各县市党委、人大、政府的正职(如滨海县县长),
国有正县级企业的正职,省署高校院系处室领导,重点中学正职;
部队正团职干部(如105团政委)
县处级副职(八级公职):
(包括县(县级市、区、旗等)委副书记、县(区)委常委、(区)副县长、
(区)县人大、市各单位副局长,如市公安局、司法局等,
还有厅级各单位下属,如省公安厅X处,省委办公厅副主任等)
中共中央、
全国人大常委会、
国务院直属部委行署室和事业单位的下属处室副职
(如农业部兽医局防疫处副处长),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人大、政府的直属机关和事业单位的下属处室副职
(如江苏省教育厅人事处副处长),
各地市(设区)党委、人大、政府的下属单位副职和副处级单位正职
(如南京市科技局科技成果处处长、玄武区卫生局局长),
各县市党委、人大、政府的副职(如昆山市副市长),
纪委书记
国有正县级企业的副职;
副县级企业正职;
市属中学正职;
部队副团职干部(如105团参谋长)
乡科级正职(九级公职):
(包括乡、镇、办事处党委书记、乡长、镇长、办事处主任、以及镇级人大等,还有处级下属,如县公安局长等)
各地市(设区)党委、人大、政府的下属单位所属科室正职,各县市党委、人大、政府的下属单位正职,各乡镇党委,政府正职,国有正科级企业的正职,县属重点中学正职。
乡科级副职(十级公职):
(包括各乡、镇、办事处党委副书记、党委委员、副乡长、副镇长、办事处副主任、
以及镇级人大副主任等,还有处级下属,如县公安副局长等)
各地市(设区)党委、人大、政府的下属单位所属科室副职,
各县市党委、人大、政府的下属单位副职,各乡镇党委,政府正副职,
国有正科级企业的副职。
(十一级公职),
乡科级在下,就是所股级(十一级公职),是中国行政当中最小的,
一般是乡里边财政所、派出所之类的。
一般情况下,干部的职务和级别是相对应的,比如某县的正县长就是县处级。
但也有例外,某县正县长的职务是县长,但他可能是副市级。
总之,干部的级别和职务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第二十条国家根据人民警察以及海关、
驻外外交机构公务员的工作特点,
设置与其级别相对应的衔级。
第2个回答  2019-02-04

国家公职人员其实也就是指公务员,他们需要依法从事公务,也就是要为人民服务。

国家公职人员包含:

1、依法履行公共职务的国家立法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中国共产党和各个民主党派的党务机关、各人民团体、事业单位。

2、依法履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工作、管理和使用公有财产的国有(集体)企业工作人员。

3、其他公职人员(但必须同时具备三点:

1)单位是公有性质。

2)本人为在编人员。

3)依法履行职务。

扩展资料

国家公职人员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国家公职人员的基本权利义务,是公务员普遍和根本的法律义务和权利,是形成公务员与国家之间公职法律关系的基础,是公务员在法律地位上区别于普通公民的主要标志,是国家和社会监督和评价公务员的主要依据。

在基本义务方面,国家公职人员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1、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

2、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认真履行职责,努力提高工作效率;

3、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接受人民监督;

4、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5、忠于职守、勤勉尽责、服从和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

6、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7、遵守纪律,恪守职业道德,模范遵守社会公德;

8、清正廉洁,公道正派;

9、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参考资料来源:

百度百科——国家公职人员

人民网——如何增强国家公职人员的宪法责任?

第3个回答  2020-05-17
国家公职人员其实也就是指公务员,他们需要依法从事公务,也就是要为人民服务。
国家公职人员包含:
1、依法履行公共职务的国家立法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中国共产党和各个民主党派的党务机关、各人民团体、事业单位。
2、依法履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工作、管理和使用公有财产的国有(集体)企业工作人员。
3、其他公职人员(但必须同时具备三点:
1)单位是公有性质。
2)本人为在编人员。
3)依法履行职务。
扩展资料
国家公职人员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国家公职人员的基本权利义务,是公务员普遍和根本的法律义务和权利,是形成公务员与国家之间公职法律关系的基础,是公务员在法律地位上区别于普通公民的主要标志,是国家和社会监督和评价公务员的主要依据。
在基本义务方面,国家公职人员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1、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
2、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认真履行职责,努力提高工作效率;
3、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接受人民监督;
4、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5、忠于职守、勤勉尽责、服从和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
6、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7、遵守纪律,恪守职业道德,模范遵守社会公德;
8、清正廉洁,公道正派;
9、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参考资料来源:
百度百科——国家公职人员
人民网——如何增强国家公职人员的宪法责任?
第4个回答  推荐于2019-09-04

国家公职人员包含:

1.依法履行公共职务的国家立法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中国共产党和各个民主党派的党务机关、各人民团体、事业单位。

2.依法履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工作、管理和使用公有财产的国有(集体)企业工作人员。

3.其他公职人员(但必须同时具备三点:1、单位是公有性质。2、本人为在编人员。3、依法履行职务)。

国家公职人员的概念内涵和外延,也在随时代和国家形势发展而不断变化。公职人员核心的东西是所谓的“公职”概念,“履行公职”这个概念非常广泛,核心词是“公职”,就把很多单位的人员都包含进来了,比如政府序列以外的人员,如果他也是在履行公职,同时又占有编制,财政上负担他的工资福利,他就是公职人员。显然公职公职人员的范围要大于国家公务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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