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国法律未明确规定律师见证业务,在实践中的律师见证已日渐增多。特别在涉外经济活动中,律师见证已成为一项新兴的业务活动。律师见证与公证机构公证都是对具体事项的法律行为或法律事件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的证明活动,但律师见证与国家公证机构公证的区别在于:
(1)主体不同。见证是以律师的名义进行的,而公证是由国家公证机构代表国家进行的。
(2)法律效力不同。律师见证在法律上仅作一般的证据证明,而公证则具有法定的证据效力;有些公证文书赋予强制执行效力;有些公证证明成为某些法律行为成立的必要条件。
由于香港属于普通法法律体系,而内地实行的法律体系与大陆法系渊源较深,因此两地法律有着明显不同,特别是两地公证机关和律师事务所在法律文书公证制度上的差异更大。
香港沿用英国的公证制度,而普通法系的英国没有"公证人"这专门职业。由于实行判例法,所以也没有统一的公证法律,公证人可由律师或其它执业者担任。
在执业范围上很狭窄,通常只能见证当事人宣誓或签名,在可能的情况下辨别文件的真伪,一般不对文件内容的真实合法性负责。
但由于这种形式的公证人历史悠久,业务国际性而非地区性,兼且他们的名字及签名式样都在大部份领事馆及有关法院登记,所以又称为“国际公证人”。
而内地的公证制度基本沿用大陆法系公证制度,比较健全,公证事务由公证处承担,公证员独立办证,业务包括证明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办理公证事务可以进行调查,要对证明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以上差异决定了香港与内地公证书的相互使用上的特殊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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