带电灭火应采用什么灭火器

带电灭火应采用什么灭火器

带电灭火应采用的灭火器,具体如下:
1、卤代烷灭火剂分子中的卤素原子通常为氟、氯及溴原子,灭火效率高,能在几秒钟甚至更短的时间内将火焰扑灭;
2、二氧化碳灭火器主要用于扑救贵重设备、档案资料、仪器仪表、600伏以下电气设备及油类的初起火灾,在室外使用应选择上风方向喷射,在室内窄小空间使用后应迅速离开;
3、干粉灭火剂是用于灭火的干燥且易于流动的微细粉末,由具有灭火效能的无机盐和少量的添加剂经干燥、粉碎、混合而成微细固体粉末组成。利用压缩的二氧化碳吹出干粉(主要含有碳酸氢钠)来灭火。主要用于扑救石油、有机溶剂等易燃液体、可燃气体和电气设备的初起火灾。
使用时,必须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对10kV及以下的设备,该距离不应小于40cm。注意绝对不能用酸碱或泡沫灭火器,因其灭火药液有导电性,手持灭火器的人员会触电。这种药液会强烈腐蚀电器设备,且事后不易清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三十八条 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专职消防队应当充分发挥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专业力量的骨干作用;按照国家规定,组织实施专业技能训练,配备并维护保养装备器材,提高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的能力。第四十四条 任何人发现火灾都应当立即报警。任何单位、个人都应当无偿为报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拦报警。严禁谎报火警。人员密集场所发生火灾,该场所的现场工作人员应当立即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任何单位发生火灾,必须立即组织力量扑救。邻近单位应当给予支援。消防队接到火警,必须立即赶赴火灾现场,救助遇险人员,排除险情,扑灭火灾。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将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单位,确定为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并由应急管理部门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除应当履行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建立消防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三)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
(四)对职工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演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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