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现在起,执行新的《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个体工商户办理开业登记、变更登记,应当缴纳登记费。 个体工商户登记收费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个体工商户的登记文书格式以及营业执照的正本、副本样式,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1987年9月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1998年12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6号修订的《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04年7月2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3号发布的《个体工商户登记程序规定》,同时废止。 现在是换新证,应该交纳工本费,过去说的“管理费”现在就不用交(已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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