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人向国家移民局委托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提交申请材料,并按规定收集指纹信息;(二)受理机构对符合申请条件、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向申请人出具《受理申请收据》;申请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或者不符合受理要求的,不予受理,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审批机构进行审核,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审批机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不予批准决定书》。(4)申请人领取证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