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辩事由

如题所述

损害不是由行为人行为所致,而是由独立其行为之外的原因导致,故行为人不承担侵权责任。

外来原因的抗辩事由有:

1.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2.受害人故意。

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

如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中的“碰瓷儿”行为,就属于受害人故意。

3.被侵权人过错。

4.第三人原因。

第三人原因,是指损害完全是由于第三人过错造成的。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 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五条 损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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