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亲抛弃残废儿子,女儿有抚养残废弟弟的义务吗?

母亲去世,父亲留下房产和残废儿子离家出走,成年女儿有抚养照顾残废弟弟的义务吗?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未成年人父母去世或无监护能力时,依顺序由有监护能力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哥哥或姐姐担任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可见,小新的哥哥有义务抚养小新。我国婚姻法也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哥哥、姐姐对父母已经死亡的未成年的弟弟、妹妹,有抚养的义务。
从上面的规定可以看出,哥哥姐姐有抚养弟弟妹妹的义务,但要符合几个条件:一是父母已去世或没有抚养能力,二是弟弟妹妹必须是未成年人,三是哥哥姐姐一定要有负担弟弟妹妹的经济能力。
由你提的问题来看,父亲抛弃儿子,如果不是因为抚养能力的问题,那么作为女儿(不论是否成年),是没有法定的义务来抚养弟弟的。当然,从法律层面上讲,父亲如果有能力而拒绝抚养,那就是犯了遗弃罪,是要受法律惩罚的。从道德层面上讲,女儿可以从亲情的角度来抚养弟弟,但法律层面上讲,就算她不抚养,也是不能指责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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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20-10-26
从法律上讲,如果父母亲不在了,或者他们没有抚养的能力,则由其他近亲属提供抚养照顾的义务,也是法律所要求和社会道德所提倡的。
建议可以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提供帮助。
第2个回答  2020-10-26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1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所以完整的赡养义务包括物质供养,精神慰藉,生活照料方面:  1.经济上供养有扶养能力的成年子女在父母无经济收入、或者经济收入不足以维持当地最低生活需要时,要为老年人提供必需的赡养费用。如果子女和父母共同居住,子女应当为父母提供必要的衣、食、住、行方面的必要条件;对于不能或不愿与父母共同生活的子女,子女应当为父母提供必要的赡养费用。  2.生活上照料生活上照料是指帮助年迈体衰的父母《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该条规定明确了子女应当履行对父母的赡养义务,另一方面也明确父母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两个条件,一个是年老体弱、无劳动能力,另一个是生活困难。不符合上述两个条件之一的父母,无权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
第3个回答  2020-10-26
遗弃孩子肯定是违法的,违法和犯罪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遗弃小孩是否构成犯罪,要根据实际情况而定,不能一刀切,而一概认为构成遗弃罪。1、如果对年幼的或者患病的孩童拒绝扶养,情节恶劣,则具有扶养义务的人就构成遗弃罪。但如果是仅仅对这些儿童出于教育的目的进行恐吓,采用饿肚子的方式,则不能认为是拒绝扶养,也不算情节恶劣,一般不应认定为犯罪。2、如果是以不扶养儿童的目的,将儿童遗弃在热闹的街区,或者妇幼保健院门口,一般可以认定为遗弃罪。生活中,因为儿童负担重,或者患病等原因而将孩子遗弃在这些地方的例子并不少见。3、如果是将儿童遗弃在荒无人烟的地方,或者一般人无法施救和察觉的郊外,导致儿童因无人发现而死亡或者重伤的,不应构成遗弃罪,而应构成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综上我们可以知道,遗弃儿童不一定构成犯罪,关键是要看行为人是在何种条件下作出遗弃的行为,应综合考虑情节及环境,方能准确进行刑法评价。
第4个回答  2020-10-26
目前不知道你弟弟的情况,根据法律规定,你有资格担任弟弟的监护人,就是说你有照顾弟弟的法律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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