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交房标准里有规定:如果没有约定《竣工验收备案表》为交付条件,一般认为有勘察、设计、施工、建设、监理五方单位出具的《竣工验收报告》即视为符合交付条件。作为买受人,如果合同没有约定备案表为交付条件,有权要求开发商出具《竣工验收报告》,开发商未能出具的,买受人可以拒收。必要时,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上面说的5个单位是开发商请来的单位还是要有权威的部门,如果是开发商自己请来的不是很不可靠??这房子因为漏水等问题已经延期很久了,如果就单《竣工验收报告》不早就能交房了,有没哪位大哥对这比较了解的,或者要怎么办的,请指教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