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买了一二手房,在签订合同时明确注明原房主的户口于2008年底迁出,到期后原房主还未将户口迁出,按照合同我到法院起诉,要求支付违约金,合同注明违约金计算公式为:违约天数*房屋价款的千分之五。主办法官认为违约金过高,经法院调解,我退步后达成协议,如到2010年2月1日前还未迁出户口,我有权要求被告支付1万元整。今天已经过了2月1日。对方还是无动于衷,我有两个问题想咨询一下:
1、调解书的法律效力等于判决书吗?我是否可以申请强制执行?
2、像我这种情况我申请执行1万元后,对方还是不迁出户口,我还能用合同规定的违约金方法再起诉吗?
我第二条的意思是说,我的调解书是说截止2月1日前不迁出户口就支付1万元,那么过了这个日期以后甚至无限期还不迁出怎么办啊?2月1日以后的违约情况还适用合同条款的违约金再制约吗?
法院出具的调解书有法律效力。
人民法院制作的确认双方当事人协议内容的法律文书。它是法律应用写作研究的重要文种之一。裁决书是仲裁庭或仲裁员根据经过调解双方达成的协议制作的记载该调解结果的具有约束力的法律文书。
主要由下列三部分组成:
一、首部,依次写明下列事项:
标题和编号,标题写明“调解书”,并在其右下方写明文书的编号。
申请人栏内写明申请人的名称、姓名和地址;有代理人的写明代理人的姓名、单位和地址等。
在被申请人栏内,写明被申请人名称、姓名和地址;有代理人的,写明代理人的姓名、单位和地址等。
二、正文,依次写明下列事项:
当事人之间的合同和发生的争议事项,以及双方当事人的仲裁或调解要求。
仲裁员的选定及其工作情况和结果即“XX仲裁委员会根据合同的仲裁条款受理了本案,组成以XXX为首席仲裁员,XXX和XXX为仲裁员的仲裁庭,(或组成以XXX为独任仲裁员的仲裁庭)经当事人双方同意,由仲裁庭进行了庭前调解。通过查明事实、分清是非,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争议双方当事人之间达成的调解协议的内容。调解费金额的分担。
三、尾部,依次写明;
调解书份数及分持情况;仲裁员、秘书签名,仲裁委员会盖章;制作调解书的日期和地点。
扩展资料:
法庭调解有利于提高法院工作效率。就有关调研来看,审前调解和简易程序中的调判结合,可以较大地提高发源地审判工作效率,实现案件的繁简分流,有利于法院资源的合理分配。其次,调解有利于达到良好的社会效果,保证社会稳定。
法院判决的难题不仅在于司法权威、司法程序等诸多方面的原因,还在于很多纠纷本身无明确的法律依据,由法院根据自由裁量权作出的裁判一方面很难保证当事人和社会能够接受,另一方面也会造成法律适用方面的极大的不统一和不确定的结果。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调解书
《民诉法》第八十九条第三款规定,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就具有法律效力,其效力与判决相同。
调解协议或调解书生效后,与生效判决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具体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诉讼结束,当事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行起诉。
2、一审的调解协议或调解书发生效力后,当事人不得上诉。
3、当事人在诉讼中争议的法律关系中的争议归于消灭,当事人之间实体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依调解协议的内容予以确定。
4、具有给付内容的调解书,具有强制执行力。当负有履行调解书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调解书履行义务时,权利人可以根据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扩展资料:
调解发生效力的时间:
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对于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案件而言,双方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盖章后,调解即具有法律效力。
原则上,调解书应自双方当事人签收调解书后才发生法律效力。在调解书送达之前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反悔的或调解书送达时当事人拒绝签收的(调解书不适用留置送达),调解不成立,法院应对案件继续进行审理。
但是,根据《民事调解规定》,当事人各方同意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盖章后生效,经法院审查确认后,应当记入笔录或者将协议附卷,并由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请求制作调解书的,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送交当事人。当事人拒收调解书的,不影响调解书的效力。
《民事调解规定》第十五条规定:对调解书的内容既不享有权利又不承担义务的当事人不签收调解书的,不影响调解书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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