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生服务站与卫生院合并山东省人员编制规定

如题所述

  山东省编委印发了《关于整合市县卫生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职责机构编制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将二者进行整合。

   山东省将组建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县(市、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为同级政府工作部门。不再保留市县卫生局、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委)。市县妇幼保健机构与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予以合并,组建市县“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

  乡镇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与乡镇卫生院也将进行整合,优化乡镇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妇幼保健职能,在乡镇卫生院加挂“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站”牌子。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做好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相关服务;村级保留村卫生室和村计划生育服务室,共享共用。

  在人员编制整合过程中,市、县、乡级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机构中,专业技术人员比例应当不低于总人数的80%。整合过程中,推动编制资源和人员配备向基层和一线倾斜。省里原则要求,6月底前完成市、县、乡三级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资源的优化整合工作。

  同时,山东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山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新组建的省卫计委(挂省中医药管理局牌子),取消和下放了五项职责。 
   取消计划生育技术鉴定职责,相关工作由省医学会或有关事业单位承担;将血站设置审批与血站执业登记整合为一项行政许可;将单采血浆站设置审批与单采血浆站执业登记整合为一项行政许可;将设区的市级及以下人民政府举办的三级医疗机构设置行政审批、执业登记和校验职责,以及上述医疗机构医师执业注册职责下放设区的市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
  此外,按照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要求,减少对所属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机构的微观管理和直接管理,落实法人自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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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5-05-19
南宁市妇幼保健和计划
生育服务机构优化整合的指导意见

为优化配置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资源,加强卫生和计生公共管理服务工作,满足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医疗服务、公共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需求,根据《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国发〔2013〕22号 )、《关于优化整合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资源的指导意见》(国卫妇幼发〔2013〕44号)文件精神,以及自治区卫计委和南宁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全面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意见》,优化整合资源,坚持服务与监管相结合、临床与保健相结合的妇幼卫生工作方针,以妇女儿童健康为中心,强化政府职责,优化资源配置,提高工作效能。强化妇幼健康事业公益性,构建优质高效、群众满意的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服务体系,维护良好的计划生育、医疗服务和公共卫生秩序,提高出生人口素质,提高妇女儿童健康水平,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健康权益。
(二)基本原则
积极稳妥。积极推进优化整合资源,妥善处理各种复杂情况,进一步加强基层,巩固网底,确保卫生计生工作加快发展。
因地制宜。从合理配置卫生计生资源和满足群众需求出发,根据各县区、开发区工作实际,充分发挥主动性和创造性,有序推进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服务机构整合,不搞一刀切。
强化公益。履行政府职责,加大财政投入,健全服务体系,落实人员编制,确保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公益性质。整合后的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机构从事公益服务,突出公益性质,为妇女儿童健康提供坚实保障。
提高效能。优化资源整合,实现妇幼保健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资源共享、优势互补,提高服务效能,确保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工作同时得到加强。
二、整合机构,明确职责,健全服务体系
(一)整合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服务机构
整合的主要方式是“市县合、乡增强、村共享”。
市级:将南宁市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中心整体职责及人、财、物整体划入南宁市妇幼保健院,组建成立“南宁市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保留南宁市妇幼保健院(南宁市妇女儿童医院、南宁市分娩镇痛技术研究所)的牌子。
县级:将县级计划生育服务站的职责及人财物整体划入妇幼保健院,组建县级“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保留“妇幼保健院”牌子。
城区:未设立妇幼保健机构的城区,组建成立城区“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将原城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指导站”或“计划生育服务站”的职责及人财物整体划入城区“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不再保留城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指导站”或“计划生育服务站”。机构成立后,未开展技术服务的“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应逐步向临床与保健相结合的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服务机构过渡。
开发区:依据满足群众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服务和事业发展需要,参照城区模式设置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机构。
乡级:原乡级计划生育服务站的技术服务职责、设备、人员整体划入乡镇(中心)卫生院或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由卫生院统一管理和调配使用。在乡镇(中心)卫生院或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加挂“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站”牌子,接受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双重管理,其领导干部由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征求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意见后任用。
整合乡镇(街道)“计划生育服务所”和“计划生育办公室”,组建乡镇级“卫生和计划生育管理所”,不再保留乡镇(街道)“计划生育服务所”和“计划生育办公室”。整合后,乡镇(街道)计划生育管理工作仍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要加强乡镇(街道)卫生和计划生育管理职责。
乡级“卫生和计划生育管理所”编制由原乡镇“计划生育服务所”和“计划生育办公室”编制共同组成,按参公事业单位管理。按照“强基层”的要求,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各县区、开发区应当适当增加乡镇卫生和计划生育管理所人员编制,配备相关技术和执法人员。卫生和计划生育管理所设所长1名,副所长若干名,内设机构由乡镇依据实际工作需要设定,所长为副科长级。乡级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资源整合后,原有经费投入渠道不变,编制原则上按照“编随事走”的要求相应划转,原有人员遵循自愿原则分流到乡镇卫生和计划生育管理所或乡镇(中心)卫生院、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
村级:将村计划生育服务室及职能纳入村卫生室统一管理,统一挂村级卫生室的牌子。保留村计划生育专干队伍,“计生专干”更名为“卫生计生专干”,保证每个行政村(居)民委员会至少配备1名以上卫生计生专职干部,巩固基层网底。卫生计生专职干部享受村(社区)副主任待遇。
(二)优化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服务职能
市、县级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机构,根据《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承担辖区内妇女保健、儿童保健、围产保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妇女儿童疾病防治、助产技术服务、出生缺陷综合防治、婚前医学检查等公共卫生和医疗保健服务;履行计划生育公共服务职能,承担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技术服务、优生指导、药具管理、信息咨询、随访服务、生殖保健、人员培训等职能;承担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妇幼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管理、服务质量监测、妇幼和计划生育信息的收集上报等工作;负责对下级技术服务机构的指导与培训,接受下级转诊。
没有开展技术服务的城区“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要通过购买服务或与辖区内医疗机构合作等方式,完成辖区内妇女保健、儿童保健、围产保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妇女儿童疾病防治、助产技术服务、出生缺陷综合防治、婚前医学检查等公共卫生和医疗保健服务;履行计划生育公共服务职能,承担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技术服务、优生指导、药具管理、信息咨询、随访服务、生殖保健、人员培训等职能;组织实施妇幼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管理、服务质量监测、妇幼和计划生育信息的收集上报等工作;负责组织指导下级技术服务机构进行培训。
乡镇卫生院或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承担本辖区内围产保健、妇女保健、儿童保健、妇幼常见病防治等任务;承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优生指导、药具发放,随访服务、生殖保健等任务;落实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协助开展妇幼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协助采集相关信息,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相关服务工作,对村级卫生计生专干和村医提供业务培训指导。中心卫生院应承担助产技术服务。
乡镇“卫生和计划生育管理办公室”负责辖区内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职责,承担卫生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宣传、落实计生奖励优待政策、统计婚育和出生信息、动员群众落实计生政策、指导开展技术服务、查处违法生育,履行基层公共卫生、卫生监督等职能,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做好计划生育工作和村级卫生公共卫生服务工作。
村卫生室负责做好辖区公共卫生信息收集与报告、常见病及多发病的初级诊治和转诊、健康宣教,协助上级卫生部门建立村民健康档案、疾病预防控制和妇幼保健等工作,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宣传和门诊补偿工作,负责本村国家免费避孕药具发放,随访服务等。村卫生计生专干主要负责计划生育政策宣传教育、组织动员、优惠政策落实、信息收集上报,掌握本村人口及流动人口数据,了解生育、节育情况,及时更新计生家庭档案,审核村民生育情况等计划生育相关管理工作。
城市街道办、社区卫生计生专干职责同乡、村计生专干。城市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由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负责承担。
(三)健全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服务体系
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应当根据当地服务人口、社会需求、交通状况、区域卫生和计划生育事业发展规划以及承担的功能任务等因素确定规模大小。每个县区(开发区)应设立有一所政府举办的标准化的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机构,落实相应的人员编制,购置所需的医疗设备,开展相应的服务项目。
市、县级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服务机构整合后,原则上不减编,不减员,保持人员队伍相对稳定。整合后市县级内设机构原则上不超过原妇幼保健院与原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中心(站)两个机构的总和,卫生技术人员比例应当不低于总人数的80%,并按照《妇幼保健机构管理办法》要求和计划生育服务需要,设置相应妇幼保健公共卫生服务和计划生育服务业务科室,落实技术服务和管理人员,确保计划生育工作和公共卫生管理同时得到加强。整合后全体在岗人员由妇幼保健院统一调配,实行统一的绩效考核,职工工资待遇、福利待遇等按原妇幼保健院公益性类别事业单位管理,实行同岗同酬,同工同酬。
原妇幼保健机构和原计划生育服务机构的房屋、设备等各类资产,全部划归整合后的妇幼保健院,实行人、财、物、信息的统一管理,统一调配,统一使用。充分发挥原有房屋资产、设备的作用,严防国有资产流失。整合后的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机构按物价部门核定的医药卫生收费标准和计划生育免费手术收费标准执行,纳入医保报销范围。整合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信息资源,形成统一的收集、汇总、报送、存储平台。
整合后的乡镇(中心)卫生院、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内设机构应设立专门负责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科室,履行妇幼保健职责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宣传咨询、妇科病普查普治、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技术服务、药具管理、服务随访、出生缺陷干预、优生优育指导等职责。调剂到乡镇(中心)卫生院、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的原计生服务所人员,与乡镇(中心)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机构人员同岗同酬,同工同酬,统一实行绩效考核。
乡级“卫生和计划生育管理所”负责做好行政区域内的卫生和计划生育管理、服务、监督、执法等工作。乡镇(中心)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原承担卫生监督协管职责划归乡级“卫生和计划生育管理所”,接受县级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业务指导。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加强基层卫生计生工作的领导,优化卫生计生资源,强化卫生计生服务,确保卫生计生工作的落实。
村级卫生计生专干主要负责卫生和计划生育政策宣传教育、药具发放、组织动员、优惠政策落实、信息收集上报等相关事务与群众工作。卫生计生专干经过培训后与村医共同做好妇幼保健、疾病防控、新农合监督、卫生监督、爱国卫生等基层卫生计生工作。村级卫生室相应承担原计生服务室的优生优育咨询、技术服务等职责。
三、完善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服务保障机制
(一)完善财政投入机制
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机构是从事公共卫生服务的公益性事业单位,受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委托承担辖区内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业务管理和技术支持。围产保健、妇女保健、儿童保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出生缺陷预防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费用由各级财政承担,逐步提高住院分娩补助经费标准。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机构所需基本建设、设备购置等发展建设支出经费由政府根据公共卫生事业发展需要足额安排,所需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和业务经费根据人员编制支出定额、服务任务完成及考核情况,由政府预算全额安排,并随着经济社会发展相应提高保障标准。
(二)完善机构建设机制
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机构服务人群广,任务重,要在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基础上,根据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功能的需要,重点支持市县乡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机构标准化、规范化建设,改善业务用房和装备条件,推进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达标建设。加快推进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信息化建设,提高管理服务水平。完善妇幼健康服务体系的远程会诊网络,建立远程会诊制度。
(三)完善人才培养机制
制定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技术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并纳入全市卫生计生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完善机构、人员准入标准和准入制度。加强人才培养,积极选派技术骨干参加国家、自治区和全市举办的人才培训项目。强化岗位培训和继续教育,加快助产专业人员培养。对从事妇幼保健、助产技术、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人员职称晋升给予政策倾斜,鼓励技术人员服务基层,实行晋升主治医生或副主任医师职称前,到基层服务应累计一年以上政策;健全计划生育药具管理与宣传教育职称评定制度。
(四)完善考核监管机制
将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服务工作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纳入政府目标责任制考核。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依法及时审批各级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执业资格,加快完善综合执法人员培训和日常管理,强化考核评估。组织开展“全国妇幼健康优质服务示范工程创建活动”,推动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工作持续健康发展。
(五)创新服务特色
县乡级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要坚持“主动服务、上门服务、服务到家、落实到人”的服务特色,为百姓提供优质便捷的妇幼健康服务。充分发挥计划生育协会等社会组织的优势和作用,主动承接转移出来的政府职能,提高妇幼健康服务可及性。鼓励各级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机构采用中医药技术提供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相关服务。市级妇幼保健要发挥其医疗保健、学科建设、科研技术等方面的优势,在综合管理、人才培养、技术指导等方面加强对基层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对口支援,进一步提高全市妇幼保健机构业务整体水平。
四、实施步骤
(一)2015年5月前,市级制定下发《关于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服务机构优化整合的指导意见》。
(二)2015年6月底前,市级完成优化整合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资源工作。各县区(开发区)制定实施方案,做好整合前期准备工作。
(三)2015年9月底前,完成县级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资源整合和机构合并工作。
(四)2015年12月底前,完成乡镇(街道)、村级(社区)卫生和计生资源整合和机构合并工作。
五、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区(开发区)、各相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机构改革、转变职能的重要意义,成立相应组织,切实加强对优化整合工作的领导,结合本县区实际,科学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做好干部职工思想工作,保证整合工作顺利进行。
(二)加快资源整合。各县区(开发区)、各相关部门要强化工作措施,积极稳妥地做好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服务资源、基层卫生和计生资源优化整合工作,维护正常的医疗服务和公共卫生秩序,确保避孕节育和优生优育措施落实,确保稳定低生育水平。
(三)妥善安置人员。要妥善做好妇幼保健机构和计划生育服务机构人员安置工作,处理好编制、经费、工资、保险、劳动人事关系等问题,确保稳定。整合后,要根据各人特点合理安排岗位,做到人尽其才、才尽其用,充分调动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四)强化宣传引导。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宣传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宣传优化整合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服务资源的重要意义,形成有利于改革发展的良好舆论环境。
(五)严格改革纪律。改革中,要严格政治纪律、人事纪律、财经纪律,确保涉及改革单位人心稳定,工作有序,任务落实。严禁在改革工作上相互推诿、扯皮,对因失职、渎职、监管不到位导致责任事故的,要依法依规追究责任。严禁在改革过程中突击花钱,严防国有资产流失。要加强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对违法违纪行为,一经发现,严肃处理。
第2个回答  2023-05-17
据山东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发布的《山东省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卫生事业单位合并实施方案》,从2015年开始,山东省开始将计生服务站与卫生院合并,以提高计生服务的质量和效率,并逐步优化医疗卫生资源配置。合并后,原有的计生服务站设立成为卫生院的门诊部门,保留原有计生服务的人员编制,而卫生院则加强对计生服务的管理和服务能力,同时优化医疗资源配置,提高服务质量。在人员编制方面,合并后的卫生院将享有计生服务站原有的人员编制,但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适当调整。同时,为确保合并后人员的职业发展,将制定合理的职称评定和工资待遇政策。此举旨在逐步提高计生服务的质量和效率,优化医疗卫生资源的配置,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加便捷、优质的卫生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