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刑事案件被害人,在刑事案件正在审理的时候单独提起了民事诉讼,并且在诉讼中要求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问:1、刑事案件审理未终结时,法院能否受理民事起诉。2.如果可以受理,那么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的主张能否得到法律的支持? 请列明具体法律依据?
本人认为精神损害赔偿的要求不应当得到支持,否则国家关于刑事案件不能赔偿精神损失的所有规定都成虚设了。只要再诉讼过程中单独提起民事起诉不就能得到支持了么?
可以,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可以单独提起民事诉讼,并且要求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失费。
我国的《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明确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扩展资料:
我国除了《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明确规定以外,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也有对相应问题的解释说明:
第八十九条 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在刑事案件立案以后第一审判决宣告以前提起。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在第一审判决宣告以前没有提起的,不得再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但可以在刑事判决生效后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第九十条 在侦查、预审、审查起诉阶段,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提出赔偿要求,已经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记录在案的,刑事案件起诉后,人民法院应当按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受理;经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调解,当事人双方达成协议并已给付,被害人又坚持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也可以受理。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