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基本权利的基本性质是什么?

试析基本权力的基本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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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基本权利的基本性质是固有性与法定性; 不受侵犯性和受制约性; 普遍性和特殊性。

宪法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中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社会主义公有制消灭人剥削人的制度,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

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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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20-06-14
基本权利的性质

1.固有性与法定性
马克思曾经指出:“人权”不是天赋的,而是历史地产生的,具体地说,人的基本权利是人作为构成社会整体的自律的个人,为确保其自身的生存和发展、维护其作为人的尊严而享有的。并在人类社会历史过程中不断形成和发展的权利。从终级的意义上说,这种权利既不是造物主或君主赋予的,也不是国家或宪法赋予的,而是人本身所固有的,同时又多为宪法所认可和保障。为此其固有性和宪法规定性是相互统一的。
2.不受侵犯性和受制约性
基本权利的不受侵犯,是由基本权利的固有性和宪法规定所推导出来的一个逻辑结论。既然基本权利是人所固有的权利,并未宪法所确认和保障,那么必然要求这些权利不受侵犯。然而,基本权利同时又具有受制约性,这种受制约性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宪法学意义上的制约,其中包括权利内在的制约和外在的制约。第二,哲学或法社会学意义上的制约,即人们享有基本权利的程度以及基本权利保障的具体状态,显然又不得不受到一个国家或民族的历史文化、地理环境、社会制度、经济水平以及人权观念等多方面的制约。
3.普遍性与特殊性
基本权利的普遍性则,是由基本权利的固有性和不受侵犯所共同推导出来的一个逻辑结论。既然基本权利是人本身所固有的、不受侵犯的权利,那么人们享有这些基本权利,就不应该完全受到性别、职业、家庭、出生、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乃至民族、种族、国籍等方面的限制。但是,人们享有基本权利的程度以及基本权利受保障的具体状态又不得不受到一个国家或民族的社会历史等条件等方面的制约。但这与基本权利的普遍性并不存在根本的矛盾。一般而言,在应有形态或理想形态上存在的基本权利均具有一定的普遍性,而在实际形态,包括规范型态和实现形态上存在的基本权利则往往受到一个国家具体的社会历史条件的制约,因而呈现出一定的特殊性。
第2个回答  2010-01-23
广泛性 平等性 现实性
第3个回答  2010-01-23
1固有性与法定性;
2不受侵犯性和受制约性;
3普遍性和特殊性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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