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大学户口迁出后是否还能获得土地补偿款?

如题所述

2011年底,该村小组的部分土地被国家依法征收并到了相应的土地补偿款,但村小组在确定这笔补偿款的分配方案中,却以胡某户口不在本村为由而未分给其土地补偿款。胡某认为村小组侵犯了其权利,其然应获得土地补偿款。  【分歧】  因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胡某的户口既已经迁至就读的学校,其户口已经不在原村小组,胡某已经丧失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故村小组不应向胡某分配土地补偿款。  第二种意见认为,农村土地承包具有农村社会基本生活保障的功能,虽然胡某的户口已经迁至学校,但是其仍无独立的经济来源,其所需的学杂费等费用仍依赖于其原户口所在地的土地,胡某并未丧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故村小组应该向胡某分配土地补偿款。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第一,《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第十五条规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农村家庭承包土地都是以一户即一家庭整体承包土地的,村小组也是按家庭人口来予以分配土地。本案胡某虽户口迁至学校,但其家庭承包的土地仍在承包期内,其有胡某承包的部分土地。  第二、“土地是财富之母”,土地是人们赖以生存、安身立命的基础,而家庭承包土地具有社会基本生活保障之特点。农民与城镇居民有所不同,其主要收入来源是土地,一个家庭的主要精力基本投入在土地之上,其生活来源绝大部分依赖承包的土地。没有了土地,农民将失去生存的基本途径。  第三,我国的法律虽然未有明确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取得问题,但理论上一般认为以户口为依据,户口在农村的,就享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迁出农村的,则丧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但是这种认定标准并非是绝对的,确定该资格的取得时还得看村民是否在原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生产、生活,或是否取得了其他的社会保障来源来综合加以确定。如果某村民户口不在村里,但其生活的来源仍依赖于原户口所在地的土地,那么应认定该村民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享有相应的农村集体权利。  结合本案来看,胡某的户口虽然已迁至学校,但是胡某仍是农民的儿子,其尚无独立的经济来源,他在校的学杂费等费用均来自于家庭,且是以原集体经济组织农村土地为基本生活保障,在他未取得其它社会保障来源之前,一般不宜认定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丧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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