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个回答 2021-10-18
无论签没签署劳动合同,只要有微信转账和聊天记录能证明与公司有劳务关系,就可以到劳动仲裁部门提起申诉。对方删除你也不要紧,你这里有记录就行,法律是认可的。
第2个回答 2021-10-18
在劳动仲裁中,微信聊天记录需要进行打印并制作成光盘,提供到劳动仲裁委,才能够作为有法律效力的证据,而对方把你删除不会影响证据的法律效力,供参考。
第3个回答 2021-10-18
你可以截屏,然后打印出来。注意不要删除原始记录。仲裁开庭时,直接通过仲裁委员会庭审质证。
第4个回答 2021-10-18
如果微信聊天记录要作为证据使用,
首先要求微信聊天记录与案件有关联性。
其次要求微信聊天记录具有真实性。
最后要求微信聊天记录具有合法性。
和删除好友与否问题不是很大。
不能一概而论,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一般来说微信的文字聊天记录可以作为证据,但是语音一般不会作为证据采用。
《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
第九十三条 对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电子数据,应当着重审查以下内容:
(一)是否随原始存储介质移送;在原始存储介质无法封存、不便移动或者依法应当由有关部门保管、处理、返还时,提取、复制电子数据是否由二人以上进行,是否足以保证电子数据的完整性,有无提取、复制过程及原始存储介质存放地点的文字说明和签名;
(二)收集程序、方式是否符合法律及有关技术规范;经勘验、检查、搜查等侦查活动收集的电子数据,是否附有笔录、清单,并经侦查人员、电子数据持有人、见证人签名;没有持有人签名的,是否注明原因;远程调取境外或者异地的电子数据的,是否注明相关情况;对电子数据的规格、类别、文件格式等注明是否清楚;
(三)电子数据内容是否真实,有无删除、修改、增加等情形;
(四)电子数据与案件事实有无关联;
(五)与案件事实有关联的电子数据是否全面收集。
对电子数据有疑问的,应当进行鉴定或者检验。
第九十四条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一)经审查无法确定真伪的;
(二)制作、取得的时间、地点、方式等有疑问,不能提供必要证明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