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适用的特点有哪些

如题所述

1、法定性。国家机关对具体案件的处理,无论是在程序上还是在实体上,都必须严格依据法律规定。

2、权威性。国家机关尤其是司法机关的活动是以国家名义进行的,司法裁决一旦发生法律效力,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执行,不得擅自修改和违抗。

3、被动性。司法过程的启动总是以具体案件的发生为前提,在大多数案件中,司法活动必须由当事人的诉讼行为来启动。

4、独立性。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的干涉。

扩展资料

法律特点是相比于其他主体而言的,相比于思想意识、政治实体,法律作为一种社会规范有其规范性和概括性。

就社会规范而言,法律区别于其他社会规范的基本特征是法律具有国家意志性,由国家制定或认可;以权利、义务、权力、职责为主要内容;具有国家强制性,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法律的内在属性主要体现在法律的本质属性与法律关系三要素:主体、客体与内容三个方面。

法律的明示作用主要是以法律条文的形式明确告知人们,什么是可以做的,什么是不可以做的,哪些行为是合法的,哪些行为是非法的。违法者将要受到怎样的制裁等。这一作用主要是通过立法和普法工作来实现的。

这一作用主要是通过法律的强制执行力来机械地校正社会行为中所出现的一些偏离了法律轨道的不法行为,使之回归到正常的法律轨道。像法律所对的一些触犯了法律的违法犯罪分子所进行的强制性的法律改造,使之违法行为得到了强制性的矫正。

参考资料

百度百科-法律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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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8-09-16

一、法定性:

国家机关对具体案件的处理,无论是在程序上还是在实体上,都必须严格依据法律规定。

二、权威性:

国家机关尤其是司法机关的活动是以国家名义进行的,司法裁决一旦发生法律效力,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执行,不得擅自修改和违抗。

三、被动性:

司法过程的启动总是以具体案件的发生为前提,在大多数案件中,司法活动必须由当事人的诉讼行为来启动。

四、独立性:

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的干涉。国家行政机关在处理行政复议案件时也应坚持独立性和公正性。

扩展资料

法律适用通常指国家司法机关根据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运用法律处理案件、解决纠纷的活动。应注意的是,仅就“适用”一词而言,它有时指司法机关运用法律处理案件的活动,有时则泛指法律的实施和运用活动。在中国,司法机关包括人民检察院(检察机关)和人民法院(审判机关)。

基本原则

(1)法治原则。法律适用活动要严格依法进行,既包括程序方面也包括实体方面;既包括对事实的认定也包括对法律的适用,即通常所说的“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2)平等原则。它要求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适用法律处理案件时,对任何公民,不论其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等有何差别,不论其政治、社会地位有何不同,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3)独立原则。即国家司法机关在办案过程中,依照法律独立行使司法权,不受其它任何机关、组织和公民个人的干预。

(4)责任原则。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在法律适用过程中如果侵犯了公民、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承担责任。

参考资料:法律适用—百度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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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个回答  2017-11-17
法律适用的特点有哪些
1、法定性。国家机关对具体案件的处理,无论是在程序上还是在实体上,都必须严格依据法律规定。
2、权威性。国家机关尤其是司法机关的活动是以国家名义进行的,司法裁决一旦发生法律效力,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执行,不得擅自修改和违抗。
3、被动性。司法过程的启动总是以具体案件的发生为前提,在大多数案件中,司法活动必须由当事人的诉讼行为来启动。
4、独立性。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的干涉。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3个回答  2017-11-18
法律适用理解为狭义的法律适用的话,其特点包括:
1、法定性。国家机关对具体案件的处理,无论是在程序上还是在实体上,都必须严格依据法律规定。
2、权威性。国家机关尤其是司法机关的活动是以国家名义进行的,司法裁决一旦发生法律效力,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执行,不得擅自修改和违抗。
3、被动性。司法过程的启动总是以具体案件的发生为前提,在大多数案件中,司法活动必须由当事人的诉讼行为来启动。
4、独立性。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的干涉。
第4个回答  2017-11-17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以下简称《法律适用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11年10月28日通过,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是我国第一次立法构建法律适用法的体系,对于解决与日俱增的涉外民事案件,具有非常重要的价值和法律意义。
《法律适用法》第一章一般规定中强调了最密切联系原则和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最密切联系原则,也叫最强联系原则,是指法院在审理某一涉外民商事案件时,权衡各种与该案当事人具有联系的因素,从中找出与该案具有最密切联系的因素,根据该因素的指引,适用解决该案件的与当事人有最密切联系国家或地区的法律原则。这些因素通常包括当事人的出生地、惯常居所地、住所地、形式政治权利或从事业务活动的场所以及个人的意愿等。我们知道国际民事诉讼中有“不方便法院原则”,是指一国法院根据其国内或有关国际条约的规定,对国际民事案件有管辖权,但从当事人与诉因的关系以及当事人、证人、律师或法院的便利或者花销等角度看,审理该案是极不方便的,而由外国法院审理更为适当,因而放弃管辖权的情况。而我国出于各种情况的综合考量,目前还没有规定接受这一原则,但最密切联系原则的确立说明我国立法已经有接受管辖权转移的征兆。
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地位突出,在一般规定中第三条就规定了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可以明示选择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法律,这是在立法总则中对当事人自治原则的一个确立。第十六、十七、十八条又分别规定了委托代理、信托、仲裁中当事人的法律自由选择权;此外,在婚姻家庭、动产物权、债权、无因管理、不当得利及知识产权等各个方面,《法律适用法》均规定了可由当事人协议选择适用法律。
《法律适用法》体现了保护弱者权益的重要一面,保护弱者是当今主要法系国家制定法律的重要考虑方面,我国现行立法中有很多条款体现了这一方面,如诉讼回避制度,法律援助制度,诉讼财产保全制度,先予执行等等,《法律适用法》的一切条款遵循了这一层面,如第二十五条:父母子女人身、财产关系,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中有利于保护弱者权益的法律。第二十九条:扶养,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主要财产所在地法律中有利于保护被扶养人权益的法律。第三十条:监护,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中有利于保护被监护人权益的法律。此外,第四十二条的“适用消费者经常居所地法律”、第四十三条的“适用劳动者工作地法律”、第45条和第46条的“适用被侵权人经常居所地法律”通常有利于保护较弱方当事人的权益,因为经常居所地、劳动者工作地法律往往是他们最熟悉、最有利于他们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