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说肥料执行标准变了,原包装能不能再使用

如题所述

根据国务院《深化标准化改革工作方案》和国务院办公厅《强制性标准整合精简工作方案》的要求,2017年3月23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联合发文公告(2017年
第7号),将1077项强制性国家标准转化为推荐性国家标准,1077项需要转化为推荐性国家标准的产品中,包含了硫酸铵、液体无水氨、尿素、硝酸铵、农业用碳酸氢铵、钙镁磷肥、过磷酸钙、重过磷酸钙、农业用硫酸钾、磷酸一铵、磷酸二铵、复混肥料(复合肥料)、掺混肥料(BB肥)、有机-无机复混肥料、硫包衣尿素等14项肥料产品。根据现行标准化法和产品质量法相关规定,编号中的国家标准代号由“GB”转换为“GB/T”后(如复合肥料国家标准代号由GB15063-2009强制性国家标准转化为GB/T
15063-2009推荐性国家标准),相关的标准备案、产品标签、合格证、质量证明书等内容均要随之调整。那么标准转换之前已经生产的产品和已经印制的包装、合格证、质量证明书等可以过渡使用多久,一时成为各企业关注的焦点。4月7日,国家标准委办公室又发布强制性国家标准转化为推荐性国家标准后相关产品标签标注问题的通知,通知要求相关产品(包括14项肥料产品)的标签标注、标准备案(自我声明公开)等使用的原标准编号,企业可逐步进行修改、调整,自公告之日起过渡期2年。过渡期内,如有新的标准发布,则以新发布标准的实施日期为准。这就意味着允许14项肥料产品的生产企业继续使用旧标识的期限为2年。因此,建议我省的复混肥料(复合肥料)、掺混肥料、有机-无机复混肥料生产企业做好包装标识管理,减少包装物等印刷制品的浪费,即日起印制新版包装、合格证时,使用转换后的标准编号,同时要控制每一次制版印刷数量,还要关注标准换版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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