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合并报表规定

如题所述

法律主观:

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应当以控制为基础予以确定。母公司直接或通过子公司间接拥有被投资单位半数以上的表决权,表明母公司能够控制被投资单位,应当将该被投资单位认定为子公司,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但是,有证据表明母公司不能控制被投资单位的除外。母公司拥有被投资单位半数或以下的表决权,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视为母公司能够控制被投资单位,应当将该被投资单位认定为子公司,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

法律客观:

《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第六条02第六条关于在子公司权益的披露,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41号——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 《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第七条02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应当以控制为基础予以确定。 控制,是指投资方拥有对被投资方的权力,通过参与被投资方的相关活动而享有可变回报,并且有能力运用对被投资方的权力影响其回报金额。 本准则所称相关活动,是指对被投资方的回报产生重大影响的活动。被投资方的相关活动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通常包括商品或劳务的销售和购买、金融资产的管理、资产的购买和处置、研究与开发活动以及融资活动等。 《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第八条02投资方应当在综合考虑所有相关事实和情况的基础上对是否控制被投资方进行判断。一旦相关事实和情况的变化导致对控制定义所涉及的相关要素发生变化的,投资方应 当进行重新评估。相关事实和情况主要包括: (一)被投资方的设立目的。 (二)被投资方的相关活动以及如何对相关活动作出决策。 (三)投资方享有的权利是否使其有能力主导被投资方的相关活动。 (四)投资方是否通过参与被投资方的相关活动而享有可变回报。 (五)投资方是否有能力运用对被投资方的权力影响其回报金额。 (六)投资方与其他方的关系。 《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第九条02投资方享有现时权利使其有能力主导被投资方的相关活动,而不论其是否实际行使该权利,视为投资方拥有对被投资方的权力。 《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第十条0202两个或两个以上投资方分别享有能够单方面主导被投资方不同相关活动的现时权利的,能够主导对被投资方回报产生最重大影响的活动的一方拥有对被投资方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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