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在法治建设中的责任

如题所述

  要真正建立起法治社会,公民的参与对社会法律信仰的建立和公民法治意识的形成是十分重要的。法治是依据法律的治理,其包含着人民主权的价值理念。一个社会法治水平的高低有赖于广大公民对法的信仰和介入其中的程度。因此,在推进法治建设中,公民无疑是一个起决定作用的重要主体。

  ⒈公民参与法治建设是公民的宪法权利。

  我国《宪法》第2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法治建设作为一项国家事务、社会事务,广大人民群众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直接参与管理某些国家事务、社会事务和法制建设事业。对公民而言,参与法治建设更多的蕴涵着一种责任和担当。

  ⒉公民参与可以促进全社会法治意识的提高。

  良好的公民法治意识是法制建设不可缺少的精神力量。法律的真正活力不在于被知晓,而在于被使用。可以说,法治现代化追求的目标之一就是人人在法制原则下去思考和行为的社会秩序状态。公民参与的态度发挥着公民法治意识内源性基础的作用。

  ⒊公民参与可以保证法律的有效实施。

  如果没有法治观念和法律信仰的培养,很容易导致公民产生消极的法律意识。相当多的违法行为,比如违反交通规则、违反市场秩序等之所以屡见不鲜,并不是行为人不懂法,不知道这些行为的违法性,而是因为他们没有端正自己的法治意识,没有真正地树立起对法律的信仰。法律信仰是指人们对法律发自内心的信任、信服乃至敬畏,并自觉将其作为行为规范的法律情感。公民参与有利于法律制度得到公民的认知、认同和信仰,从而在内心真正树立起法的权威,只有让公民充分参与立法,法律才能切实反映不同社会阶层的需要。

  ⒋公民参与可以推动国家法律的建立与完善。

  从世界范围来看,公民参与国家法律的制定和完善,已是相当普遍的国家立法方式。近几年,我国在保证公民参与国家立法活动上也做出了切实的努力,我国《立法法》第5条规定:“立法应当体现人民意志,发扬社会主义民主,保障人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

  目前,我国公民参与立法的形式多种多样,主要有:公开征集立法项目建议或法律法规草案稿、立法调研、书面征求意见、座谈会、公布法律草案征求意见、论证会、列席和旁听以及立法听证等8种形式。

  当前,受封建等级思想影响,我国公民仍缺乏独立的主体意识。并未完全摆脱对国家和政府的依附意识,也没有意识到自己在社会公共活动中具有独立、平等、自由的主体地位。公民缺乏独立的主体意识,一方面表现为对公权力的盲目崇拜,把自身的利益和诉求寄托在国家机关和“清官”身上,而不是依法对其行为进行监督和投诉;另一方面,缺乏应有的参与意识和历史使命感,对法律制定中应有的权益不敢或不愿去主动争取,从而直接或间接地助长了人治型和专制型政治文化的顽固不化。

  法治建设是一个国家政治文明的重要环节,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已成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公民参与法治建设已是必然的选择,关键就是把公民有有序参与纳入到良性互动的轨道中。公民参与应该成为国家法治建设的重要因素,这不仅是公民宪法权利的体现,更是一个社会走向法治的必然途径。建设社会法治国家已成为实现“中国梦”的一个组成部分,需要我们创造条件,从培养文化意识、塑造法律信仰、构建体制机制入手,切实保障公民参与法治建设的机会和权利,只有这样,法治国家的愿景才能早一天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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