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

如题所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具体如下:
1、一般性原则,一般性原则是指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在开展行政诉讼,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中都必须遵守的共同性行为准则;
2、审判独立原则,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
3、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原则;
4、合议,回避,公开审判,两审终审原则;
5、人民检察院有权对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二条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第四十四条
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并提出答辩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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