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二审申请法院调查取证有什么坏处

如题所述

1、不开庭审理丧失了程序正义\x0d\x0a“程序正义是看得见的正义”。按照法理对于行为人制裁措施越严厉,必须配置越严格程序,这些严格程序规制的目的就是要实现程序正义。刑事案件直接涉及到被告人的自由、财产,甚至是生命,二审法院竟然采取书面审理方式进行,这从程序上无法保证被告人的合法利益。公开是最好的防腐剂,唯有程序公开,给被告人设置充分的说理程序才能导致被告人服判,进而认罪认罚,最终达到案结事了的效果。一旦不开庭审理,则被告人二审上诉后根本无法得到应有的尊重就被送进了监狱,程序上也缺乏公正。\x0d\x0a2、不开庭审理容易产生无端的猜测\x0d\x0a行为人一旦涉刑往往不能正确理解刑罚的含义,甚至将公安司法机关当成对立面,这对于改造犯罪极其不利。当前的刑罚目的已经不再是打击和镇压犯罪,而是预防被告人重新犯罪。被告人之所以要上诉并不是无理取闹,除了一审判决确实存在错误之外,更多的是对法律的不理解。被告人上诉的过程,其实是一个求得理解、获得关注、能够释怀的过程。如果二审法院能够在其上诉之后专门安排一个开庭程序,让被告人在法庭上将不服一审判决的理由表达出来,甚至聘请专业的律师代替被告人表达诉求,则被告人完全可以感受到自己的存在。\x0d\x0a3、如果被告人上诉后根本不能启动开庭审理程序,被告人就会认为是“官官相护”,甚至将一个好端端的二审纠错程序误解成是维护一审错误判决的帮凶。越是不公开,越会受到无端的猜测,不但容易激化矛盾,更不利于被告人的改造。\x0d\x0a4、不开庭审理导致辩护权不能正常行使\x0d\x0a“真理越辩越明”。刑事诉讼程序发展到今天,已经从传统的职权主义变为了对抗主义,只有在控辩双方的对抗中才能厘清孰是孰非。而当前刑事二审根本不给被告人对抗的机会,即使二审法官去看守所简单提审一下,绝对不会给被告人太多的申辩机会。更为甚者,在当前员额法官审理案件期间,有的员额法官甚至都不去看守所提审被告人,而是由法官助理去提审。这样真正审理案件的法官根本不清楚被告人长的什么样,更无法看到被告人对一审判决书愤怒和不满的表情。语言要想发挥真正的作用,需要当面的交流,书面表达永远无法饱含口头表达的真挚情感,更无法将被告人的举止言行表达出来。\x0d\x0a同样道理,辩护人在二审期间唯一能够做的就是给法官提交一份辩护词,其实提交辩护词没有任何意义。因为在刑事上诉状上已经将所有观点表达清楚,再提交一份书面辩护词其实就是多余,只是律师自我的安慰而已。律师在辩护中真正需要做的是和法官沟通,沟通的过程其实就是辩护的过程,沟通的过程就是说服的过程。然而,在当前刑事二审中根本无法看到法官,律师的辩护真的是流于形式。\x0d\x0a5、不开庭审理二审改判的可能性几乎没有\x0d\x0a根据目前的实践惯例,如果刑事二审开庭审理,则改判的可能性就存在了。如果二审根本不开庭审理,改判的可能性绝对没有。因为二审法院要想改判,必须首先征求同级检察机关的意见。如果二审法院要想改判,通常的做法是将案卷交给检察机关阅卷,阅卷之后由检察机关出具检察意见,随后二审法院安排开庭审理。这样经过当庭你来我往的交锋,案件存在的问题逐渐暴露在法庭之上。此时,二审检察机关出庭的身份不再是公诉机关,而是负有监督职责的检察机关,所以二审开庭审理期间,会看到检察机关和被告人、辩护律师一致的观点,比如于欢案。实践中二审法院决定不开庭审理的,则只是查阅一审法院的审判内卷,内卷是法官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的核心内容,这些材料律师无法看到。而这些内容很容易影响二审法官的办案思路,从某种程度上讲,维持原判是顺水推舟的事情,而二审改判则需要开庭审理,在程序上非常麻烦,给二审法院徒增大量的工作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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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22-10-23
需要看申请调查的证据是什么证据,能够证明什么内容,对申请人是否有利。还要看二审法院是否同意调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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