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失致人死亡赔偿案例

如题所述

法律分析:2010年3月3日21时许,被害人刘某酒后在烟台市芝罘区某电玩城消费,输钱后怀疑机器作弊,与闻讯赶来处理此事的该电玩城经理即被告人贾某发生争执。被害人刘某因对处理结果不满意,跟随要离开的被告人贾某来到该电玩城3号门前台阶处,背向台阶,并与该电玩城保安即被告人徐某再次发生口角。因认为被害人刘某出言不逊,被告人徐某脚踢被害人腿部、被告人贾某手扇被害人脸部,致刘某失足从3号门楼梯上端仰面倒地,滚落下台阶,当场昏迷。贾某等人将刘某打到后离开现场,后贾某派工作人员到现场观察刘某的伤情,工作人员查看后回复贾某刘某已清醒过来,正坐在台阶上休息。由于不放心刘某伤情,贾某亲自折返3号门口查看刘某伤情,在确信刘某无碍后,方才离开。后被害人刘某于2010年3月4日凌晨被送入医院,同年3月8日14时许,被害人因救治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刘某系头部受到减速运动的作用致颅脑损伤死亡。2010年3月8日和3月23日,被告人贾某、徐某先后至公安机关投案,并积极赔偿了被害人刘某的亲属经济损失人民币343686元。案发后,公安机关以贾某涉嫌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向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检察院申请提起公诉,山东天锦律事务所则接受了第一被告人贾某胞姐的委托,并征得了贾某的同意,依法担任贾某从审查起诉至一审结束的辩护人。

法律依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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